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中期报告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5-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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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中期报告 说 明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布一九九五年中期报告,本公司董事愿就报告之内容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一切责任。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一、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编制 1、简化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199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千元 资产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1,836,810 1,678,567 长期投资 38,075 39,582 固定资产净值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中期报告
说 明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布一九九五年中期报告,本公司董事愿就报告之内容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一切责任。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一、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编制
1、简化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199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千元

资产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1,836,810 1,678,567
长期投资 38,075 39,582
固定资产净值 429,278 459,938
在建工程 202,550 246,820
无形资产 66,966 66,526
递延资产 1,458 1,500
其他长期资产 — —
资产总计 2,575,137 2,492,943
负债及股东权益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负债 1,186,059 896,647
长期负债 110,364 275,563
股东权益 1,268,437 1,309,909
其中:股本 494,678 494,678
资本公积 651,339 651,339
盈余公积 53,713 53,712
其中:公益金 25,941 25,941
未分配利润 68,707 110,180
少数股东权益 10,277 10,824
负债及股东权益合计 2,575,137 2,492,943
2、简化的合并损益表(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千元

1995年1~6月 上年同期数
主营业务收入 849,385 604,640
主营业务利润 65,302 117,241
其中:转销汇兑收益[注(3) ]15,142 41,428
外汇额度调剂收益 — 14,251
其他业务利润 7,430 10,470
投资收益 1,267 72
营业外收支净额 411 -834
利润总额 74,410 126,949
少数股东权益 125 74
应交所得税〔注(4)〕 13,025 22,806
净利润〔注(5)〕 61,260 104,069
3、财务指标分析(截至1995年6月30日止)
每股收益率12.38%=(净利润人民币61,260,189.29元/总股数494,677,580股)×100%净资产收益率4.68%=(净利润人民币61,260,189.29元/净资产值人民币1,309,909,474.46元)×100%每股净资产人民币2.65元=净资产值人民币1,309,909,474.46元/总股数494,677,580股每股中期现金股利人民币0.04元=董事会决定派发中期现金股利人民币19,787,103.20元/总股数494,677,580股。
4、财务报表注释
(1)本集团于本报告期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前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基本一致。
(2)资产负债表(简化)期末数与期初数差异超过30%的项目补充说明如下:
长期负债本期增加主要是公司于期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入了一笔1.8亿元人民币的为期二年零四个月的出口卖方信贷所致。该笔贷款主要用于采购本公司建造出口船舶所需的材料、物资,贷款年利率为9.54%。
(3)由于1994年初汇率并轨而产生的待转销汇兑损益,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公司可按照由于汇率并轨所引起当期成本的增加额进行摊销。按此原则,本公司于报告期内转销人民币15,142千元,计入本公司中期损益(1994年同期为人民币41,428千元)。
(4)本公司本报告期仍按15%的所得税率计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
(5)净利润人民币61,260千元与去年同期数人民币104,069千元比较下跌41.14%。 扣除了转销汇兑收益及外汇额度调剂收益及其税务影响后,本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48,389千元,去年同期为人民币56,742千元,对比则下跌14.72%。
(6)本期税后净利润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储备,对该等储备本公司已作充分预留,其提取将于本会计年度期末一并进行。
(7)由于94年初国家实行新的增值税制而从93年末的存货余额中分离出来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递延增值税入帐),除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抵扣应交纳销项增值税人民币7,212 千元之外,于94年末,本公司按当时国家有关规定,以动用期初存货为由申请再摊销递延增值税人民币15,539千元,该项申请尚待广州市税务局核批。经核准之后,可以允许抵减九四年的增值税负债并相应核减按应交增值税13%计算的附加税费。
按照财政部最新规定,递延增值税从1995年开始,改按以五年为期(1995年~1999年)分期摊销的办法,摊销率为每年15%~25%,具体摊销率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核批。
本公司1995年初的递延增值税余额,经扣减正在申请摊销的人民币15,539千元后余额约为人民币41,595千元。如按20%的年分摊率,预计本公司于本年度内可以摊销的递延增值税额约为人民币8,319千元。 该项摊销额可以用来冲销公司本年内的应交增值税。由于上半年税务机关尚未核批,故本报告尚未作相应会计处理。
(二)按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1、综合损益帐
截至6月30日止6个月 人民币千元

1995年 1994年
营业额 849,385 604,640
税前溢利
持续经营 59,268 85,521
特殊项目 — 86,237
171,758
税项 10,754 29,527
税后溢利 48,514 142,231
少数股东权益 125 74
股东应占溢利 48,389 142,157
中期股息 19,787 29,681
每股盈利(人民币元) 0.0978 0.2874
2、帐目附注
A.本集团于本报告期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前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基本一致。
B.1994年上半年之税前溢利包括处理汇率并轨前产生之外汇额度余额调剂收益人民币14,251千元
联营公司的业绩按期内已收及应收的股利列入损益帐内。由于本期涉及的数额甚少,故无采纳权益会计法入帐。
C.上年同期之特殊项目的溢利指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人民币汇率牌价与市场价并轨,新折合的记帐本位币余额与原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之间的净汇兑收益。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该等净汇兑收益已作为特殊项目溢利而全额计入了1994年度损益帐中,因此,本公司本期按香港会计原则编制的损益表不再含有此特殊项目。
D.本集团之税项如下:
截至6月30日止6个月

1995年 1994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 13,025 22,806
递延税项 2,271 6,721
10,754 29,527

本公司本报告期内仍按15%的所得税率计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递延税项乃源自中港两地损益帐中的所得税差异。
E.股东应占溢利人民币48,389千元与去年同期人民币142,157千元比较下跌65.96%。 若与扣除了特殊项目与外汇额度调剂收益及其税务影响之1994年同期可比口径数(人民币56,742千元)比较,则下跌14.7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与按香港公认会计原则而编制的综合损益帐调节如下:
截至6月30日 人民币千元

股东应占溢利 1995年 1994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
编制的净利润 61,260 104,069
按香港公认会计原则之调整
外汇并轨产生之汇兑收益 (15,142) 44,809
递延税项 2,271 (6,721)
(12,871) 38,088
按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股东应占溢利 48,389 142,157

F.董事会决定派发的每股中期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4元(1994年同期:人民币0.06元)×总股数494,677,580股。
G.每股盈利是按期内之股东应占溢利人民币48,389千元(1994年同期:人民币142,157,000元)及已发行之总股数494,677,580股(1994年:494,677,580股)计算。
H.本期税后溢利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储备,对该等储备本公司已作充分预留,其提取将于本会计年度期末一并进行。
二、经营业绩分析与下半年展望
1、经营业绩分析
上半年本集团经营业务持续发展,1~6月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84,93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0%,其中造船业务收入增长约43%,集装箱业务收入增长约35%,出口创汇为9,544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12%。
1~6月本集团实现净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计算为人民币6,126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1.14%;本集团股东应占溢利按香港公认会计原则计算为人民币48,389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5.96%。 本集团上半年盈利比去年同期下降之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人民币对外币升值,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期末与期初相比上升1.72%,而1995年上半年占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90%以上的船舶产品和集装箱产品均为出口产品。二是原材料涨价和集装箱箱价竞争激烈, 对本集团盈利产生负面影响。 三是本集团1994年上半年财务报告中之盈利含有较大数额的特殊项目溢利及外汇额度调剂收益两项非经常性收益。若扣除特殊项目溢利和外汇额度调剂收益两项非经常性项目及其税项影响,则本集团1995年上半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及按香港公认会计原则计算之净利润/股东应占溢利比去年同期下降约14.72 %(详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注释〔(5) 〕及按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综合损益帐帐目附注〔B和C、E〕)。
为了减轻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本集团实行薄利多销,利用造船和集装箱订单量较大的有利条件,增加生产、扩大销售,以增加盈利。上半年为香港客户首次建造的26300载重吨运木船1号、2号船和首次为伊朗客户建造的21000载重吨多用途船1号船,克服了首制船建造难度大以及雨季对涂装作业影响等不利因素,实现建造下水,为完成今年交船计划创造了条件。集装箱生产上半年完成20,078TEU,其中实现销售20,215TEU,销售额为人民币35,04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5%。
上半年本公司接获2艘向捷克出口的25600载重吨干货船建造订单,本集团在上半年主营业务的合同订单持有量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至6月底止本集团主营业务手持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69亿元,其中出口合同金额为2.83亿美元。
本公司在上半年继续努力寻求拓展公司钢结构业务的机会。1995年4月7日本公司与中国广东省虹达桥梁公司、日本国川田工业株式会社和日本国长大株式会社就合作建立钢结构桥梁专业厂在中国广州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合作意向商定由四方共同出资组建广东崖门川田桥梁公司(暂定名),从事生产桥梁钢结构产品及其他相关的钢结构产品,承包钢结构桥梁建设,以及为上述项目提供咨询、检测、维修及保养服务。计划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4亿元,本公司约占40%, 目前各方正根据合作意向开展前期筹备工作。
2、下半年展望
下半年在造船与集装箱制造任务饱满的有利条件下,本集团将进一步弘扬“以人为本、同舟共济”的企业精神,动员全体员工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管理,努力拓展经营、增加生产、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本集团经营业务的持续发展。
今年本公司造船完工产品集中在下半年交船,本公司将充分利用天气对造船作业有利的第三、四季度,并在取得26300 载重吨运木船和21000 载重吨多用途船首制船建造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后续船的批量建造优势,进一步加强生产组织,以顺利实现完工产品交船。同时在下半年还将抓紧完善造船生产配套设施,包括加快涂装车间建设,以进一步改善造船作业环境,提高效率。当前正值船舶市场兴旺,本公司有信心在下半年接获新的造船订单。修船下半年将着力于多承接外轮和高附加值船舶的修理业务,以争取更好的修船业务效益。
本公司正积极寻求发展机会,包括扩大本公司的生产能力,提高技术水平。目前本公司拟在广东省珠江口适当地点兴建一座大型现代化的造、修船厂,本公司在完成有关可行性分析后将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于适当时候向股东披露有关详情。钢质干货集装箱市场在继续看好的条件下,本集团将实行薄利多销,争取更多订单,保持生产线满负荷生产,预计全年产销量将比去年有新的突破。
本公司研制开发的新一代80客位玻璃钢高速客船在下半年将有2艘完工交付客户使用。
本公司研制、生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并获国家专利金奖的冰箱圆弧门生产线今年将继续有9条生产线完工交付客户使用,并且上半年又新接获5条圆弧门板生产线和1条侧板滚轧线、1条箱体发泡线,本公司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市场争取新的订单。
本公司的压液机床产销业务上半年在市场偏紧的不利条件下仍实现销售112台,下半年将进一步加强营销工作,重点拓展省外市场业务和出口业务。
日前,本公司成功接获位于广州市中心新建的解放大桥的主桥钢结构工程,计划于年底前完工。本公司所承接的广东虎门大桥钢箱梁工程经过上半年完成生产技术准备和试产,于7月1日全面开工,下半年将进入紧张的全面施工阶段。同时,于1995年7月本公司又接获广东虎门大桥钢箱梁的涂装工程,从而使本公司负责承造的虎门大桥有关工程合同金额增加到超过2.2 亿元人民币。 为广州抽水蓄能电站第二期工程制造的1,874吨高压引水管道工程亦将于下半年开工。
三、股本结构变动及红利分配
1、股本变动情况
本公司自1993年发行新股以来, 至1995年6月30日止无安排任何其他新股发行及送、配股和拆细、合并等,公司股本无变化。
2、股本结构

股 数 持股比例
国家股(A股) 21,080.01万股 42.61%
公众股(A股) 12,647.95万股 25.57%
外资股(H股) 15,739.80万股 31.82%
合 计 49,467.76万股 100%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于报告期内依本公司股东名册所记载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如下: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持A股(国家股)21080.01万股,占总股本42.61%,无增减。
HKSCC Nominees Limited, 本期初持H股股数为13,850.8万股,占总股本28%,至本期末持H股股数增加为13,861.8万股,占总股本28.02%。
4、董事及监事持股情况
至199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董事与监事持有本公司股份A股股数与1994年度报告披露的持股数相同。
5、购买、出售或赎回股份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之股份。
6、中期股利
根据本公司章程第104条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和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若存在差异,对本公司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纯利分配须取两个不同财务报表数额中的较低者。经本公司199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授权,董事会决定派发1995年6月30日止中期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04元。
(一)A股中期股利股权登记日为1995年9月4日星期一,股利的派发时间与办法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在中国境内另行公布。
(二)H股中期股利派发的有关事项如下:
1、H股中期股利将于1995年9月20日星期三派予登记在1995年9月4日星期一公司股东名册内之H股股东。
2、为确定可获派发中期股利之H股股东名单,本公司将于1995年8月29日星期二至1995年9月4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东如欲获派中期股利,最迟须于1995年8月25日星期五下午四时前,将有关股票及过户文件送达香港侧鱼涌海湾街1号华懋交易广场8楼香港中央结算(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H股股利以人民币计算,以港币支付。港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按中期股利宣派日(1995年8月7日)前一周深圳外汇调剂中心每一外币单位调剂平均收盘价兑换的人民币额计算,即1.00港元兑人民币[*]元,亦即每股H股可得股利[*]港元。
四、重大事项揭示
1、本公司于1995年5月29日在广州市芳村大道2号本公司会议厅举行了1994年度股东大会,大会议案全部获通过,有关情况已于1995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信息时报》及香港《信报》和《南华早报》上公告。
2、本公司1994年末期现金股利派发工作除国家股股利派发尚待国家财政部通知执行外已基本完成,截至1995年6月30日止,H股尚待领取的股利为21912.80港元,截至1995年7月7日止,A股之公众持股部分尚待领取的股利为人民币4,534,117.03元。上述未领取之余额分别留存于股利派发代理公司之帐户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上市规则修改》的要求重新修订的本公司章程业已经1995年5月29日举行的199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证券委和国家体改委待批准执行。
4、根据国家有关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本公司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出口产品退税率由原17%调低为14%,而对在1995年5月25日前签订合同的单件(台)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于1995年7月1日前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后仍可按原退税率退税。据此,本公司已按规定办理有关出口合同按原退税率退税的报批手续。董事会预期出口产品退税调低对本集团的经营没有大的影响。
5、本公司董事会于1995年8月4日召开的董事会议通过了本公司领导人事变动的决议:
(1)董事会同意董事长兼总经理任福炜先生提出的辞去总经理职务的请求,任福炜先生仍继续任本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对任福炜先生十年来历任广州造船厂厂长及本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所作出的重大贡献给予很高评价。
(2)根据任福炜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胡国良董事为本公司总经理,免去胡国良先生原兼任的本公司第一副总经理的职务。胡国良先生现年49岁,高级工程师,1970年加入广州造船厂,历任广州造船厂副厂长,广州造船厂第一副厂长,本公司董事兼第一副总经理,具有二十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
董事会相信,上述人事安排保证了本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6、本公司应用本公司的H股在美国设立一级美国存股证(“一级ADR”)。本公司设立一级ADR的存托银行由美国纽约银行担任。本公司设立一级ADR的申请于1994年10月1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4〕178号文件的批准,并于1995年7月13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宣布生效。现定于1995年8月7日正式进入实际运作。本公司运用H股存入ADR的机制使所设立的ADR得以在美国市场上进行柜台交易。本公司董事认为应用H股在美国设立没有新的集资行为的一级ADR有助于扩大本公司H股的流通范围和流通时间,使世界范围内的投资者有机会通过一级ADR投资于本公司H股;有助于提高本公司在美国工商界的知名度及本公司未来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本公司产品出口业务的扩大。
7、1994年9月前,本公司与广州造船厂[“广船”]在双方曾于1993年6月7日签订的综合服务合同之基础上作出了旨在于1995~1997年内为本公司和员工增加额外的职工宿舍的安排。该安排由本公司和广州造船厂于1995年4月1日以文字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除了住房建造单元的数目增加(即根据综合服务合同1995年100套;而根据补充合同,1995年200套,1996年250套,1997年250套)以外,其主要条款与综合服务合同中的条款相近。在补充合同下本公司支付给广船建造住房款项的计算方法也与综合服务合同的计算基准相同,即第一年的费用以当年注册员工总工资约数的15%计算,以后两年则是前一年平均每套住房费的120%乘以相应年度所提供的宿舍数目。
为了确保广船能准时为本公司提供员工宿舍,本公司按照综合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截至1994年12月31日止已预付人民币74,683,000元给广船以满足住房建设费用。由此,在1997年第二季度之前,本公司毋需向广船支付其他季度付款,按照补充合同,本公司应付余额为人民币33,397,000元。
预付款的年息为10.98%,这与本公司1994年向银行贷款的平均利息一致。预付款是从本公司内部资金中抽取的,并将依综合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挂于各有关年份的损益帐,作为其他应收帐的一部分。
与综合服务合同相比,按补充合同,分别于1995年、1996年及1997年三个年度应付的额外款项约分别为人民币1200万元、1590万元、1900万元。董事们认为这笔额外款项不会给本公司1995、1996、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各位董事都认为补充合同是在有关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内签订的,而且补充合同中的条款与综合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大致相同。
8、本公司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本公司报告期内无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备查文件及查阅地址
备查文件:
1、载有董事长亲笔签名的中期报告原本及完整的财务报表。
2、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原本。
查阅地址:
中国广州市芳村大道2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任福炜
19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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