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中期报告
说 明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布一九九五年中期报告,公司愿就报告之内容进行解释,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一切责任。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一、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1995年6月30日止6个月之未经审计中期业绩如下:
1、简化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编制)
人民币千元
----- 1995年6月30日 1994年12月31日
资产
流动资产 8,748,150 8,759,216
长期投资 49,642 48,489
固定资产净值 6,518,974 6,035,092
在建工程 1,916,304 2,238,821
无形及其他资产 887,301 952,271
资产总计 18,120,371 18,033,889
负债及股东权益
负债
流动负债 4,837,580 4,755,840
长期负债 1,282,896 1,318,169
负债合计 6,120,476 6,074,009
待转销汇兑差异 1,373,631 1,373,631
股东权益
股本 6,455,300 6,455,300
资本公积金 3,491,345 3,491,345
盈余公积金 313,536 305,534
其中:公益金 156,768 152,767
留存收益 366,083 334,070
股东权益合计 10,626,264 10,586,249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18,120,371 18,033,889
2、简化的合并损益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编制)
人民币千元
----- 1995年1-6月 1994年1-6月
主营业务收入 3,085,441 3,205,697
主营业务利润 56,145 719,101
其他业务净支出 (9,514) (4,185)
税前利润 46,631 714,916
税项 6,616 124,351
税后利润 40,015 590,565
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 4,001 59,057
公益金 4,001 29,528
3、财务指标
每股盈利: 加权平均 人民币0.62分/股 附注(2)
全面摊薄 人民币0.62分/股 附注(3)
净资产收益率:0.33%
每股净资产:人民币1.86元
附注:
(1)计算上述财务指标时,待转销汇兑差异乃计入股东权益。
(2)加权平均的每股盈利根据本期税后利润计人民币40,015千元及已发行股份的加权平均数6,455,300,000股计算求得。
(3)全面摊薄的每股盈利根据本期税后利润计人民币40, 015 千元及已发行股份的全面摊薄数6,455,300,000股计算求得 。
4、财务报表附注:
(1)本期企业所得税按本公司估计应纳税利润的15%计算(1994年同期:15%)。
(2)由于本集团钢材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跌,所以本期税后利润与去年同期数相比亦下跌。
(3)根据中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公司分别按本期税后利润的10%(1994年同期: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10%(1994年同期:5%)提取公益金。惟公益金提取尚待股东年会批准。
(4)待转销汇兑差异
1994年1月1日,国家取消人民币汇率双轨制,将汇率的国家牌价和调剂价并轨,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该待转销汇兑差异是本公司发行H股的港币收入因并轨前后(1993年12月31日及1994年1月1日)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汇率--国家牌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所致。根据财政部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建议,本集团将该差异列作待转销汇兑差异。根据财政部1994年3月2日的文件,董事决定将该笔 待转销汇兑差异留待弥补将来的亏损或待到清算时处理。
(5)核定进项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文件,1994年1月1日的存货金额中应将核定进项增值税进行分离,核定进项增值税按1993年12月31日存货金额的14%计算。于是,约人民币2.07亿元的核定进项增值税从本集团期初存货中分离出来。该金额已获得马鞍山市税务局的确认,可与将来的销项增值税进行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及马鞍山市税务局发出的多份文件,该核定进项增值税可从1995年开始按每年18 %的比率抵扣应付增值税 。截止1995年6月30日,本集团尚未使用该核定进项增值税进行抵扣董事预计本集团可在1995年度内获得抵扣的核定进项增值税约为人民币0.37亿元。
(6)本集团本期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方法与前期相同。
(7)按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差异
除财务报表中某些项目的分类不同及下述差异外,本集团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无重大差异。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1993年发行H股的港币收入以交易日的国家牌价记帐,在编制1993年12月31日的中国法定财务报表时亦按该日的国家牌价将该股票发行的港币收入换算为人民币。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记录外币交易及于1993年12月31日换算外币资产之汇率为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调剂价。
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本集团将此实现的人民币13.74亿元汇兑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待转销汇兑差异。根据财政部1994年3月2日的文件,董事决定将该笔待转销汇兑差异留待弥补将来的亏损或待到清算时处理,中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对外币交易的不同处理对本集团财务报表的影响对比如下:
1995年6月30日及1994年12月31日:
香 港 中国会计
会计准则 准则和制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资产负债表:
资本公积金 4,864,976 3,491,345
待转销汇兑差异 - 1,373,631
二、经营情况回顾与展望
截至1995年6月30日半年中,本期间内本集团的销售额为人民币3085百万元,未经审计之税后利润为人民币40.01百万元。本集团累计生产生铁161.99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22.05%;钢135.74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7.65%;其中连铸坯58.35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27.76%;钢材101.42万吨,比去年同期下降6.92%。
1995年上半年,中国冶金行业继续面临资金紧张、市场疲弱的困难,形势依然严峻。国内钢材价格受年初3000万吨钢材社会库存的牵制,未能随国际钢材价格上扬而回升。虽然国内钢材价格在三、四月份略有反弹,但终因市场及资金的原因,导致钢材价格继续下调。
本集团今年上半年与去年下半年相比,钢材实际售价仍在低价徘徊,并略有下降。
本集团1995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比1994年同期有轻微下跌。就产品类别而言,1995年上半年的钢材收入比1994年下降;但其下降被生铁、钢坯收入的增加而部分抵销。
本集团1995年上半年税后利润比1994年同期下降约93.2%,其主要原因为主营业务利润的下降。
本集团1995年上半年主营业务利润比1994年同期下降约92.2%,其主要原因包括:
——本集团主要四大钢材类别的售价比去年同期平均下降约12%;
——生铁、钢坯的利润率比钢材为低,其占1995年上半年本集团总收入比例的提高导致本集团的利润比去年同去年同期为低;
——由于本集团2500立方米大高炉于1994年中投产,因而本集团于1995年上半年的折旧及利息支出(因利息不可资本化)也随之大幅增加;
——因港币兑人民币汇率在1995年上半年下降2%而导致本集团产生汇兑损失;
——企业生产所需的原燃材料及运输价格继续涨价。
在困难的市场条件下,董事会根据企业自己的特点,采取措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克服种种不利因素,保持了生产经营形势的平稳发展。
1、按合同组织生产,不生产积压产品。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订货会议,吸收用户的订单,合理安排生产。上半年对产品滞销的两个轧钢车间实行了限产和间歇性停产,共减产钢材10万吨。
2、采取配套销售、煤电供应与钢材互保、联销、代销、直供、零售等多种促销方式,以期保持市场占有率。
3、努力增产畅销和高效益产品。根据市场需要,上半年开发21个新品种,积极调整产品结构,生产车轮、轮箍、船板、锅炉板、焊线、硬线等高附加值产品达35.21万吨。
4、扩大产品出口。上半年,通过直接出口、进料加工等多种方式,出口创汇比去年增长80.87%。出口收入已占本集团上半年销售收入的15%。
5、采取不到款不发货的原则,以加快资金周转。应收账款由年初的21.36亿元下降到17.24亿元。
6、全面推行成本管理,尽量减低生产成本。董事会认为,从市场情况来看,下半年国家经济将保持稳定运行,宏观调控将继续向预定目标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新增贷款规模都将严格控制;钢材市场平稳,不会产生大的波动,供求状况不会有明显变化。但由于国内库存钢材逐渐下降,钢铁行业贯彻“以销定产”的方针及加大出口的力度、预计钢铁企业经营条件将逐步改善,董事会对今后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本集团将以“加强管理,盘活资金,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工作重心,继续实行没有合同不生产,采取不付款不发货的原则,按市场经济要求,努力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产量,全年生产高效益产品达77万吨;继续加大清欠力度,使应收货款在六月末的基础上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在邻近的江苏、浙江、湖南等地组织大型订货会,同时根据国际与中国市场价格情况,增加钢材、钢坯和生铁的出口;继续降低成本,紧缩开支,实现增收节支。
三、股本结构及红利分配
1、股本变动情况
本公司自1993年发行新股以来,至1995年6月30日止无安排任何其他新股发行及送、配股和拆细、合并等,公司股本无变化。
2、股权结构
于1995年6月30日,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 股份数目 占总股本百分比
国家股(A股) 4,034,560,000 62.5%
法人股(A股) 87,810,000 1.4%
公众股(A股) 600,000,000 9.3%
外资股(H股) 1,732,930,000 26.8%
总股本 6,455,300,000 100%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于1995年上半年期间内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如下:于1995年6月30日,马钢总公司代表国家持股4,034,560,000A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2.5%,于本期间内并无增减。HKSCC NOMINEES LIMITED于1995年6月30日持有1,505,064,000H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3.3%,于期初持1,518,126,000股H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3.5%。
4、购回、出售及赎回上市股份
于截至1995年6月30日止期间内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并无购回、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股份。
5、公司董事及监事权益
于1995年6月30日,本公司之董事、监事所持有本公司权益与公司1994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数据相同。
6、中期股息
董事会建议不派发中期股息。
四、董事变动情况
1995年7月3日,经董事会议批准,李宗泌先生辞去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董事会选举董事顾建国先生为副董事长并聘任其为总经理,及替代李宗泌先生出任本公司授权代表。
五、重大事件揭示
1、本公司于1995年6月21日在马钢召开了1995年股东年会,会议议案均获通过,有关内容公告于1995年6月22日境内外指定报纸。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上市规则修改》的要求重新修订的本公司章程业已经1995年6月21日举行的199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证券委和国家体改委,待批准后执行。
3、截至1995年6月30日止期间内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于截至1995年6月30日止期间本公司并无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六、备查文件及查阅地址
载有公司董事长亲笔签名的本公司1995年中期报告原本作为备查文件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八号董事会秘书室以供查阅。
承董事会命
杭永益 主席
199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