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600220.SH)及董秘赵静因信披不及时遭江苏证监局罚款70万元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2-10-20 17: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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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600220.SH)公告,2022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原标题:江苏阳光(600220.SH)及董秘赵静因信披不及时遭江苏证监局罚款70万元)

智通财经APP讯,江苏阳光(600220.SH)公告,2022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董事会秘书赵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2月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2021年2月6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江苏证监局认为,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法情形。

此外,公司董事会秘书赵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及时准确研判相关信息披露事宜,亦未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子公司土地收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做到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苏证监局决定:一、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二、对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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