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方新材发布对外投资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来源:电鳗快报 作者:侠名 2021-09-10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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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概述根据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新材”)发展战略,为了拓展市场、扩大公司混凝土业务的服务范围,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9月1日.

(原标题:重庆四方新材发布对外投资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重庆砼磊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磊高新公司” 或 “标的公司”); 预计投资金额: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 10 元及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1,625 万元;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特别风险提示: 1、砼磊高新公司的成立时间较短,目前尚未开展实质业务,暂未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后续经营情况受业务拓展、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对外投资的后续工作计划因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受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存在砼磊高新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不达预期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新材”)发展战略,为了拓展市场、扩大公司混凝土业务的服务范围,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9 月 1 日与重庆砼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磊公司”)签署了 《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对双方在商品混凝土领域的合作事项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合作前提条件满足后,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9 日与砼 磊公司签署了《关于收购重庆砼磊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6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 10 元对价收购砼磊高新公司 65%的股权,双方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干混砂浆、预制混凝土构件等经双方确认的相关业务领域展开深度合作。 本次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重庆砼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3 日 营业期限:2011 年 11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新房子组 办公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新房子组 法定代表人:张先余 注册资本:4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加工、销售: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干混砂浆、水泥稳定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燃料油(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维修(不含特种设备);场地租赁;货运代理;装卸服务;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砼磊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并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前实缴 完成,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投资数额(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时间 1 张先余 2,040 51 2017 年 12 月 30 日 2 熊伟 1,680 42 2017 年 12 月 30 日 3 崔红 280 7 2012 年 04 月 05 日 合计 4,000 100 - 关联关系:公司与砼磊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手方的诉讼情况 经公司初步了解,截止到 2021 年 8 月 31 日,砼磊公司已公开的诉讼案件主 要是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且主要为原告,符合行业状况,不会对本次交易形成实质性阻碍。 (三)交易对手方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年份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8 31,301 -391 29,659 1,579 2019 41,844 704 47,710 1,131 2020 50,420 1,132 56,270 512 (四)交易对手方其他情况 砼磊公司拥有 4 条 270 型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年产能 380 万立方米;拥有 1 条制砂线,年产能 240 万立方米;拥有 2 条预拌砂浆生产线,年产能 120 万立方 米。根据重庆市混凝土协会 2020 年度商品混凝土产销量数据,砼磊公司 2020年度实现商品混凝土产销量 117 万立方米,位于重庆商品混凝土企业第 13 位。

三、投资标的情况 (一)投资标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重庆砼磊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成立日期:2021 年 7 月 6 日 营业期限:2021 年 7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重庆市经开区广阳镇新六村新房子村民小组 办公地点:重庆市经开区广阳镇新六村新房子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张先余 注册资本:2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交易前后投资标的的股权结构 交易前 交易后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砼磊公司 2500 100 四方新材 1625 65 / / / 砼磊公司 875 35 合计 2500 100 合计 2500 100 (三)投资标的业务情况 砼磊高新公司所处地理位置优越,可以有效覆盖重庆市两江新区、南岸区、渝北区及江北区等对商品混凝土制品存在较大需求的开发区域。 砼磊高新公司目前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并且已取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尚未开展实质业务。 (四)投资标的主要财务状况 截止到 2021 年 7 月 31 日,砼磊高新公司尚未开展相关业务,主要财务状况 (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0 万元、资产净额为 0 万元、营业收入为 0 万元、净 利润为 0 万元。 (五)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及资产评估情况 经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2021)泰律尽报字(四方新材)第 001 号],截止该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现涉及砼磊高新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 经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重康评报字(2021)第 390 号],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经评估,截止到评 估基准日 2021 年 7 月 31 日,砼磊高新公司 65%股权评估值为 0 元。 四、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 年 9 月 25 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阳 岛片区总体规划》,按照规划,168 平方公里的广阳岛片区将分为“重庆生态岛”、“长江风景眼”、“广阳岛片区”三大部分。

未来,广阳岛片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前景较好,商品混凝土需求量较大。 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10 元,是在《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 0 元基 础上,充分考虑了标的资产的出资情况及实际价值情况,经双方一致协商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具有合理性。 本次对外投资是围绕公司商品混凝土业务开展的投资业务,交易完成后,砼磊高新公司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在重庆市其他地区的商品混凝土生产基地,能够拓展重庆市两江新区、南岸区、渝北区及江北区等地区的业务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公司在重庆商品混凝土市场的产业布局,更好的为公司客户提供服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本次对外投资具有必要性。 五、后续工作计划 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向砼磊高新公司派驻执行董事并完成工商变更等事宜, 并且在2021 年12 月 31 日前以自有资金完成 1,625 万元注册资本的实缴。同时, 砼磊高新公司整合双方管理团队,通过租赁现有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为主、收购制砂线和砂浆线为辅的方式,以轻资产运营模式开展商品混凝土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 六、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的甲方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重庆砼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为重庆砼磊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标的资产为乙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65%股权。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前后,甲方和乙方在公司中认缴的出资及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认缴 本次交易后认缴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号 的出资额 的出资额 的持股比例 的持股比例 1 重庆砼磊混凝 2500 万元 875 万元 100% 35% 土有限公司 2 重庆四方新材 0 万元 1625 万元 0% 65% 股份有限公司 (二)交易价款和支付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结合标的资产的实际价值,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1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元整)。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尚欠标的公司债务合计 0 元(大写:人民币零元)。双方同意,于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日起,乙方如有任何未披露的所欠标的公司的债务,仍由乙方自行承担,该债务金额可由甲方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交易价款中扣除后交给标的公司,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在 3 日内补足。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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