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特供”酒或将退出?白酒生产迎强监管:不得标注“特供”、“专供”,年份酒需标注基酒年份及比例)
12月15日,为规范指导白酒生产许可工作,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公告显示,企业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或企业具有完整的制曲、发酵、蒸馏等生产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等条件,但以勾调、灌装等包装工序作为生产开始的,均属于分装行为,不予生产许可。
生产场所方面,意见提出,厂区环境应保持清洁,不应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损毁。厂房建筑、设备应能满足生产工艺、卫生管理、设备运行的要求,人流、物流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应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产品特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设施,其设计应按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管理制度方面,意见提出,企业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等进行检验控制并实施控制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准确,检验报告保存不得少于2年。此外,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食品安全方面,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企业应明确追溯目标、措施和责任人员,厘清白酒原辅材料来源、生产环节及衔接、物料流向、信息采集及记录规则等,真实、准确、科学、系统地记录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产品、生产、设备、设施和人员等信息内容,确保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销售都有记录,实现白酒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
此外,意见提到,企业不得采购、贮存、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鼓励企业建立甲醇、氰化物、塑化剂、甜味剂等食品安全关键指标的自行检验能力并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鼓励企业建立感官评价实验室,开展感官检验和品质品评。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白酒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白酒原酒、食用酒精、包装材料等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
此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白酒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实施主体退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在白酒宣传方面,加强白酒市场广告监测,严厉打击借重大节日进行商业炒作、生产“特供”“专供”酒、宣传饮酒行为以及虚假发布广告信息等。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重点查处白酒行业侵犯商标专用权、制假售假,以及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设计、印制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将重点查处白酒行业侵犯商标专用权、制假售假。值得注意的是,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设计、印制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也在严打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