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投资者诉被告新纶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本次庭审中,共涉及约227名投资者,索赔金额约9000万元。被告新纶新材委派律师出庭应诉。”10月11日,作为原告代理人之一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新纶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显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0年5月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决定书,该事项导致部分投资者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调解中心起诉,向公司提出索赔诉讼,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预计与该项诉讼相关的损失为人民币 11106.95万元。上述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新纶科技已与部分投资者达成了和解,和解的案件履行情况是“部分已履行,部分履行中”。这意味着,已经有部分投资者领到了赔偿款。
据悉,投资者之所以对新纶科技提起诉讼,是因为2020年5月25日,新纶科技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新纶科技的违法事实有:一、新纶科技在2016年至2018年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二、新纶科技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新纶科技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因以上违规事项,证监会决定对新纶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款。
2021年9月15日,新纶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完成工商登记及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表明公司名称由“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即日起由“新纶科技”变为“新纶新材”,公司证券代码保持不变,仍为“002341”。
臧小丽律师认为:新纶科技的上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导致股价虚高,诱使投资者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判断,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新纶科技公司名称及公司简称变更并不影响投资者维权。更名之前,公司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法律责任均由更名之后的公司来承担。
“自证监会【20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投资者便陆续起诉索赔,于是有了国庆节前夕这一批案件的庭审。”据臧小丽律师介绍,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重点在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以及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等其他需要扣减赔偿的因素。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原被告庭审观点决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进行核定,并对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标准进行了确认。
结合本次开庭情况,臧小丽律师认为: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科技002341股票,且在2019年6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上述案件,目前尚未收到一审判决结果。臧小丽律师介绍,股票投资者参与虚假陈述索赔诉讼,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上市公司公布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新纶科技股票投资者的索赔目前仍在索赔有效期内,未参加者仍可加入。本案诉讼时效截止到2023年5月止。
责任编辑: 杨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