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十举措护航创业板注册制改革)
为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十条举措。
一是针对本次改革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和顺利推进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意见》第三条规定,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为体现改革要求,《意见》第四条提出,证监会、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时参照适用。
为避免《意见》与去年发布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重复,《意见》第五条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即《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二是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六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还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第七条重点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严格落实《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意见》第八条立足于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围绕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诉讼程序安排,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调。《意见》第九条强调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第十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衔接的制度安排,审慎评估、依法处理相关案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发布实施,将有效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促进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措施行稳致远,有助于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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