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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亿天价罚单!董事长组团操纵自家股票 证监会重拳出击

来源:券商中国 2020-01-08 08: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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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证监会对吕乐、陈志龙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吕乐违法所得15074909.85元,并处以30,149,819.70元罚款;没收陈志龙违法所得26009.28元,并处以52018.56元罚款。

(原标题:17.6亿天价罚单!董事长组团操纵自家股票 证监会重拳出击)

一纸17.6亿的罚单揭开了一宗新三板操纵大案。

三人团伙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多种手段操纵自家股票,长达255个交易日,涉案金额超56亿元,最终获利2.9亿元。证监会经过调查取证,最终“没一罚五”,没收违法所得29342.48万元,并处以146712.4万元罚款。

在过去的55天里,证监会共对5宗市场操纵案件亮剑,涉案金额超过120亿元,其中有一宗操纵案涉及刑事判决,犯罪团伙43名主要成员抓捕归案,公安机关捣毁了12个非法操盘窝点。

三人成伙,共操纵32个证券账户

1967年出生的林军,是明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他指示手下何忠华、陈志强控制使用32个证券账户操纵股票。

涉案账户组包括:

一是法人明利集团、广西天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勋物流)、广西防城港恒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化工)、广西桂东磷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磷业)、钦州市申达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达通)、广西工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创信息)、南宁市强顺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顺农资)7个账户(上述账户以下简称法人证券账户);

二是自然人卢某坚、李某明(2015年7月31日前控制)、陈某喜(2015年6月19日前控制)等21个账户(上述账户以下简称自然人证券账户);

三是资管计划华茂资本华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西域稳健新三板2号证券投资基金、中科沃土优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个账户(上述账户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证券账户)。

林军、何忠华、陈志强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组:

第一,“明利集团”等7个法人证券账户对应的7家涉案公司实际由林军、何忠华等人先后设立并实际控制、管理,相应的证券账户及密码根据林军或何忠华的指示、安排开立后交由陈志强使用。

第二,卢某坚等账户名义持有人承认将其证券账户及密码经林军交由陈志强使用。

第三,4个资管计划证券账户系由林军指使成立,限定以明利股份为单一的投资方向并全额建仓,且由林军提供补仓资金。

第四,林军承认控制部分证券账户,陈志强承认受林军指使,控制全部证券账户。

第五,账户组下单所使用的电脑、交易地址相互重合,且与调查组现场查获的操纵下单电脑相重合。

第六,林军指使公司员工控制账户组资金流转的银行账户。

证监会调查发现,账户组交易新三板挂牌公司“明利股份”的资金往来与林军存在密切关联,其中法人证券账户的资金流转由林军指使何忠华安排明利集团工作人员进行操作,自然人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林军的自有资金、借款和配资三种情况,资管计划证券账户均是由林军提供建仓全额资金、补仓资金。

林军指使何忠华、陈志强及公司员工操作法人证券账户与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明利股份”,陈志强等人通过各自的办公电脑进行交易。林军通过追加劣后资金的方式保证资管计划证券账户持续买入“明利股份”股票。

操纵手段曝光,两种方式揭秘

林军组织、指使何忠华、陈志强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多种手段操纵“明利股份”。“明利股份”第一笔交易出现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停牌,共有255个交易日。

一是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

账户组通过参与两次股票定向增发加强持股优势。明利集团持有明利股份原始股票4950万股。明利股份于2015年3月23日第一次定向增发股票7500万股,其中恒鑫化工认购3500万股,桂东磷业认购3307.5万股。明利股份于2015年5月24日第二次定向增发股票24000万股,其中明利集团认购1亿股,恒鑫化工认购2144万股,桂东磷业认购2500万股,工创信息认购1800万股,天勋物流认购1760万股,强顺农资认购1720万股。

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账户组每个交易日均交易“明利股份”,交易股票数量为114291.40万股,成交金额56.67亿元,同期“明利股份”总成交量为146621.50万股,成交金额70.39亿元,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量在市场总成交量中占比为77.9%、账户组成交金额在市场总成交金额中占比为80.5%。

账户组持续大量交易“明利股份”,导致市场成交均价受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价格的影响巨大。在操纵期间,当日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均价与市场成交均价无偏差的达59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23.14%;当日账户组成交均价与市场成交均价偏差在0.2%以下的达211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82.75%;偏差在0.5%以下的达226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88.63%。

二是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

协议转让期间(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18日,共39个交易日),账户组有36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账户组内成交金额为12669.08万元,占“明利股份”总成交金额35208.949万元的35.98%。

做市转让期间(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26日,共216个交易日),林军控制的账户组虽通过做市商进行交易,但实际上达到了将股票在其控制的不同账户间进行交易、做大成交量的目的,虚假交易意图明显。

第一,持股变化比例低。做市转让期间账户组持股变动数量(前复权)为4592.95万股,同期账户组股票成交数量(前复权)为107111.85万股,账户组所持股票发生变动的比例仅为4.29%。

第二,账户组频繁进行买卖方向相反、数量相同或大致相同、时间连续、价格相近的申报。

最为典型的交易期间有:

2015年8月5日9:30:29至14:59:36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股票85.3万股,买入成交均价为3.95元,累计卖出股票85.3万股,卖出成交均价为3.94元,成交总笔数为267笔,每笔成交平均间隔时间为53.90秒;

2015年9月18日9:30:00至14:58:00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股票299.9万股,买入成交均价为4.67元,累计卖出股票300万股,卖出成交均价为4.67元,成交总笔数为366笔,每笔成交平均间隔时间为39.13秒;

2015年12月11日9:30:22至14:59:20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股票808.4万股,买入成交均价为5.59元,累计卖出股票807.5万股,卖出成交均价为5.59元,成交总笔数为428笔,每笔成交平均间隔时间为33.58秒。

第三,账户组大部分交易直接以做市商报价申报成交。在做市交易期间,账户组以做市商报价申报成交笔数共57788笔,占总成交笔数61054笔的比例为94.65%;账户组以做市商报价申报成交数量为99676.4万股,占总成交数量108133万股的比例为92.18%。林军控制账户组直接以做市商报价申报,实际上是利用做市商连续双边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的交易制度特点,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频繁交易,制造“明利股份”交易活跃的假象,实现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的目的。

综上,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林军、何忠华、陈志强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影响了“明利股份”股票交易量,造成“明利股份”交易活跃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额在新三板中均排名全国第四,吸引大量投资者、做市商踊跃跟进购买“明利股份”股票,维持了股票价格,以实现减持股票获利的目的。账户组净减持股数7329.05万股,剔除账户组买入股票金额及净减持股票成本,账户组共获利29342.48万元。

证监会认定,林军作为明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何忠华、陈志强具体负责控制账户组的相关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执行者。林军系主要责任人员,何忠华、陈志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认为量罚不当,证监会:不予采纳

林军、何忠华、陈志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违法所得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计算错误的问题。一是将成本认定为零没有事实依据,任何证券交易均有客观的买卖成本,即使是拆借资金认购定增股,明利股份与认购人之间仍然存在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就是认购定增股的成本,二是未考虑余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事先告知书认定定向增发是操纵的手段之一,理应将通过定增持有的股份认定为操纵的手段和工具,在计算获利时予以合并计算,而本案采用净减持股获利法与以往案例的计算方式不一致。

第二,本案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量罚不当。一是林军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二是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决定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三是何忠华、陈志强没有操纵市场谋利的动机和意图,没有因操纵市场行为获取不当利益;四是本案量罚幅度过重。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本案操纵行为的特殊性在于林军等人通过在一级市场认购定增股票进行建仓,故应将其定增行为与操纵行为予以整体考量。当事人辩称本案将成本认定为零与证监会事先告知认定不符。经查,证监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明利集团实际出资部分(1.5亿元)已计算其定增股票成本,其他未实际出资部分认定无定增成本,并无不妥。同时,净减持股票获利法可简化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动态变化,反映股份数量变动的最终状态,进而完整反映客观盈亏情况,因此以净减持股票获利法计算违法所得更为合理;

第二,林军为获取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直接决策拆借资金用于6个法人账户购买定增股票并为其他个人及资管账户提供资金、账户组通过一级市场认购股票进行建仓等事项,且直接指挥陈志强、何忠华及公司员工操作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股票,林军在操纵市场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其客观行为充分体现林军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同时,本案违法性质恶劣,当事人存在转移资金出境、操纵金额巨大、对新三板市场价格和成交量扰乱波动大等恶劣情形,因此当事人所称本案社会危害较轻与事实不符;

第三,何忠华、陈志强在操纵行为中起次要作用,证监会已充分考虑两人参与程度作出责任认定并处罚,量罚适当。综上,证监会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决定没收林军、何忠华、陈志强违法所得29342.48万元,并处以146712.4万元罚款,其中对林军处以146412.4万元罚款,对何忠华、陈志强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55天对5宗操纵案亮剑

除了上述案件外,证监会近期还处罚了另外4起市场操纵案件。

一是证监会1月3日通报,湖南东能集团实际控制人罗山东与场外配资中介人员龚世威等人共谋,筹集资金操纵迪贝电气等8只股票价格,获利达4亿余元。案件查办中,公安机关在证监会执法力量配合下一举将该团伙43名主要成员抓捕归案,捣毁12个非法操盘窝点。本案经浙江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

二是2019年12月14日,证监会对牛散朱康军下发行政处罚书,他因市场操纵被罚300万。朱康军利用74个证券账户操纵“神开股份”,买入股票达33.78亿元,账户组持股比例最高达到24.45%,其利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股价,还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最终累计亏损4.34亿元。这并非朱康军首次收到证监会的处罚书。此前,他曾至少三度操纵市场,2016年亏1亿被罚90万;2017年被罚没超5.3亿;2018年被罚60万。

三是2019年11月18日,证监会挂出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金利华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因操纵市场而被处以150万元罚款,并被处以10年证券市场禁入,陪同受罚的还有金利华电前董秘、财务总监和配资人员。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市场的53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累计买入26.97亿元,累计卖出21.06亿元,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5%的交易日共325天。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赵坚与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楼金萍控制涉案109个证券账户,配资中介朱攀峰控制3个证券账户,共计112个证券账户交易金利华电。截至2018年8月29日,涉案账户组持有金利华电7100股,累计亏损1.57亿元。

四是2019年11月14日,证监会对吕乐、陈志龙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吕乐违法所得15074909.85元,并处以30,149,819.70元罚款;没收陈志龙违法所得26009.28元,并处以52018.56元罚款。经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至7月,吕乐单独或者与陈志龙合谋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买卖操纵“菲达环保”等3只股票价格,此外,吕乐还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菲达环保”操纵股价。

分析来看,二人交易涉案股票时间上大体一致,手法基本相同,总体呈现买入时单笔大单买入、卖出时分多笔批量卖出的特点,交易过程中有配合,尾市阶段交替拉抬股价,对方卖出过程中有拉抬或维持股价的配合行为。此案属于短线操纵,股价涨幅多数未超过3%,甚至不到2%,但因短线操纵所需资金量小,资金周转率高等特点,虽然股价上涨有限,但获利可观,吕乐获利1500万,陈志龙获利26009元。

刚刚审议通过的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证券法》规定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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