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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B股:关于公司债券“12华新03”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9-11-04 15: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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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发行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

(原标题:华新B股:关于公司债券“12华新03”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8 日

债券到期日:2019 年 11 月 9 日

本息兑付日:2019 年 11 月 11 日(因 2019 年 11 月 9 日为休息日,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债券摘牌日:2019 年 11 月 11 日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发行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2华新03”;代码为122188。

3、发行主体: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及存续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1亿元。本期债券存续规模为11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年11月9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2019)》,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90%,每手“12华新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00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1,000元。

三、债权登记日和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8日

2、债券到期日:2019年11月9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11月11日(因2019年11月9日为休息日,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4、债券摘牌日:2019年11月11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新03”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其他事宜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 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收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收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 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华新03”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9.0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手“12华新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59.00元。

七、本次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大棋大道东600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联系人:李占新

联系电话:13507235392

传真:027-87773933

邮政编码:430073

2、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宋颐岚

联系电话:010-60833522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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