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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首份退出指导出炉!四大方式界定问题私募 有九大看点

来源:券商中国 2019-09-07 08: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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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和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发布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的通知,规范引导深圳市辖内问题私募投资基金有序退出,行业可谓期待已久。

(原标题:私募基金首份退出指导出炉!四大方式界定问题私募 有九大看点)

过去几年,私募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不乏违法违规以及失联跑路的乱象。乱象背后,问题私募基金退出则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

9月5日,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和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发布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的通知,规范引导深圳市辖内问题私募投资基金有序退出,行业可谓期待已久。

作为全国首份问题私募基金退出指导,它的具体内容备受行业关注,券商中国记者梳理退出参考的九大要点,以供投资者参考。

展博投资总裁冯婷婷表示,近段时间出现了一些风险案件,某些私募基金风险意识淡薄,通过私募基金的形式发行很多类债权的产品,误导投资者并且最终产生了巨大的投资损失,由协会等行业组织发动力量共同拟定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是非常好的行业做法,为广大投资者正常维权、有效维权建立了一个行业标准化机制,有利于加快问题私募投资基金的清理和风险化解。

看点一:界定问题私募基金

退出参考的适用范围是实际经营地在我市辖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私募基金。

问题私募基金是指依照基金合同约定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参与主体无法化解纠纷,存在涉众风险等问题的私募基金,包括如下情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风险,且短期内依照现有条件无法解决的;

(二)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就私募基金退出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重大投资损失的;

(三)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私募基金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其他影响私募基金退出的重大风险情形。

私募基金退出的相关参与主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等。退出参与机构为清退工作组、投资者大会、投资者监督委员会。

看点二:要求组建清退组,不少于5人

退出参考指出,清退组是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执行机构,负责退出期间私募基金的日常工作。

要求清退组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专业中介机构代表组成。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不少于3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等担任。

专业中介机构代表应不少于2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委派专业人员担任。此外,清退组可根据需要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协助退出工作。

清退组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基金项目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资产情况说明,编制资产明细表;配合相关部门对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数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和监督;

(二)管理基金合同、基金资产、财务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等相关资料;

(三)向投监会就清退组设立和工作开展进行说明,公布清退组成员的名单、工作电话和工作邮箱;

(四)组织投资者进行基金份额的确认和登记,组织召开投资者大会,组织投资者通过投票等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五)制定、执行退出方案;

(六)定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解答疑问;

(七)收集、整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意见,建立与投资者、投监会成员的沟通调解机制;

(八)参与私募基金退出的其他工作。

并且要求,清退组应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清产核资,制定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时间计划。清退组组长为必备职位,原则上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

看点三:明确投资者大会和投监会权责

退出参考指出,投资者大会是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权力机构,代表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事关全体投资者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投资者大会进行表决。

投监会是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常设监督机构,代表投资者大会监督私募基金退出活动。

其中,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汇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对剩余基金份额进行确认。投资者自成功确认之日起成为投资者大会成员,表决方式可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通讯投票、邮寄投票等有效形式进行。

投监会成员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由3至7人奇数位组成。同时,设置2至4人候补成员。

退出参考还明确了投监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对清退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清退组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监督退出方案的实施;

(三)提议召开投资者大会;

(四)及时汇总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意见,积极与清退组沟通;做好投资者内部沟通解释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

(五)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干涉清退组的正常工作;

(六)投资者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看点四:三个“三分之二”的表决规则

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召开投资者大会进行重大事项表决。

第一个“三分之二”是指召开投资者大会须满足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总投资金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投资者基金份额未达到要求的,则重新组织召开投资者大会。

后两个“三分之二”则是指投资者在进行重大事项表决的过程中,须同时达到投资者人数及所持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协会表示,“三分之二”的表决规则是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普遍采用的,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和支撑,能够切实解决诉求不一的困境,真正推动问题解决,维护大多数投资者诉求和利益。

看点五:要求发出退出通知、清产核资、制定退出方案

退出参考要求,清退组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通知投资者私募基金退出相关事宜,负责组织开展私募基金清产核资工作,牵头制定有针对性的退出方案。

退出通知内容包括:

(一) 私募基金的退出决定;(二) 退出工作时间计划;(三) 投资者维权的渠道、方法和途径;(四) 投资者参与重大事项表决的渠道、方式及规则;(五) 其他事项。

清产核资包括:

(一)投资者名单、基金规模、基金产品备案情况;(二)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三)基金资产、收益情况;(四)用于退出的其他资产情况;(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资情况

退出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退出背景及原因;(二)清退组名单;(三)投监会选举方式;(四)清产核资基本情况;(五)退出期限;(六)退出方式;(七)其他与退出相关的必要事项。

退出方案应列明附件,附件内容包括:

(一)退出方案制定依据;(二)退出承诺书;(三)其他须列明的事项。

看点六:定期披露工作进展

清退组应依法处置相关基金资产,应结合私募基金投资标的的具体情况,有序推进资产变现方案的实施,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最大程度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资产清收、处置后的回款应当严格按照退出方案执行。

此外,清退组应定期向投监会披露资产清收、处置及分配工作进展情况,披露信息主要包括:

(一)回款情况说明;

(二)资金分配进度表;

(三)资金来源说明;

(四)资金分配方案实施情况;

(五)第三方机构参与退出情况;

(六)其他事项。

看点七:2亿元以下、50人以下,可用简易程序退出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私募基金,可适用简易程序退出:

(一)私募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资者50人以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体投资者清偿,且能够与全体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

(三)其他有必要适用的情形。

简易程序具体流程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一般程序适当简化,简化后流程应及时向投资者公示。

看点八:引入专业中介机构

退出参考明确提出私募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应引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对兑付方案的内容和制定原则提供详尽的指导,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私募机构出现二次违约的风险。

协会表示,引入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违约造成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投资者信任度降低,存在重大事项共识难以达成等问题;另一方面,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还存在资产底数不清、难以制定可执行兑付方案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合规意识强,有主管部门监督。专业中介机构介入,有助于提升兑付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

看点九:建立材料备存机制

退出参考要求,清退组及投监会组成和履职的会议纪要、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重大事项表决通过后的《退出方案》、资产处置及兑付的工作底稿等材料,形成书面报告后供退出参与方随时查询。

协会表示,明确材料备存机制维护了投资者在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有效提升了退出方案的广泛认可度及可执行性,促进退出流程始终公正透明,有利于私募基金退出的监督。

“加快清理问题私募基金,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及安全,对于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良性发展也很有帮助。私募证券基金是所有私募投资基金中透明度最高的品种,问题私募中,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一般较少,对其他各种问题私募的清理、整顿、退出操作,有利于净化市场,让投资者认清什么样的私募产品最容易出问题,让真正好的产品进入到投资者的视野,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冯婷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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