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田汽车与东方精工各执一词)
东方精工与子公司普莱德之间关于业绩补偿的矛盾持续发酵,福田汽车作为普莱德的客户被卷入其中。福田汽车7月2日晚公告称,东方精工披露信息严重失实。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未就公告的相关事项与福田汽车进行必要核实,并基于对未经核实的数据不严谨、笼统的分析推理进行公告,已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对公司产生影响。福田汽车称,东方精工提起仲裁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且诉请数额与事实有重大差异。
东方精工7月2日晚公告,公司已就与五家业绩补偿义务人之间的争议,向中国贸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获受理立案,并已向法院提起申请,对上述五家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查询,上述五家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东方精工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东方精工6月28日公告称,普莱德向福田汽车代售产品不具备商业实质。
毛利率是否偏高
东方精工此前表示,普莱德代销宁德时代的(动力电池)产品并没有由普莱德完成实质性研发、采购、生产、质检、仓储和物流等必要环节。普莱德2018年确认的相关代售业务销售毛利率(26.80%)远高于普莱德当年自产自销业务的毛利率(10.98%),该交易不符合商业实质。
基于此,根据2017年度普莱德同类代销业务0%的毛利率计算,调减2018年度代销部分的收入;除普莱德管理层已调整的跨期收入8197.74万元部分外,对2018年已发货部分的代销收入部分11339.30万元进行审计调整。同时,调整相应成本,影响2018年度普莱德利润总额为约3039.18万元。
福田汽车表示,基于客户需求、技术实力和合作等方面选取电池供应商,公司在新能源电池技术路线及供应商选择上采用多元化、市场化原则,普莱德仅为公司电池供应商之一。2018年,公司电池系统采购总额为13亿元。其中,向普莱德采购电池交易额2.58亿元,占电池系统采购总额比例为19.6%。
福田汽车称,向普莱德采购电池的开票价基于合同价并考虑库存积压承担的费用、三包费、资金结算方式差异等各项浮动事项后确定。2014年以来,公司从普莱德采购电池每度电单价呈逐年下降趋势,平均每年降幅14%-24%。尤其是2017年、2018年,在补贴持续退坡、电池价格下落的趋势下,普莱德年度降价比例达到24%,符合商用车电池系统市场的规律。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未就该事项进行了解,未将该金额在采购价格中区分,武断地推论毛利率偏高不符合事实。
合作技术开发
东方精工认为,2018年度普莱德对福田汽车下属子公司的研发服务合同相关交易不符合商业实质,故作出审计调整,调减2018年度普莱德收入2358.49万元,调减2018年度利润总额2358.49万元。
东方精工表示,根据普莱德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上述研发服务合同于2018年底签署;该研发服务收入的毛利率高达54.69%,且多个明细项目实际发生金额与预算金额差距较大;2018年度普莱德累计向福田汽车下属子公司销售该研发项目的产品数量仅为52套,销售收入仅为774.58万元,投入产出效率低,不符合商业逻辑;截至2019年4月30日,普莱德仍未收到该研发项目的相关款项。
福田汽车称,整车企业关键核心部件与供应商联合开发,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是行业较常见做法。福田汽车每年和供应商的联合开发费用高达几亿元。2018年,福田汽车委托普莱德的技术开发项目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11月,公司启动了商用车(客车/物流车)动力电池系统进一步升级方案;2017年12月,商用车组合规划基本确定,福田欧辉与普莱德的新产品研发合作基于对市场及标准的预判进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具体的事项以及金额等存在不确定性,经双方沟通先行启动了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针对合同事项以及金额进行多轮沟通,最终于2018年8月23日签署《零部件研发协议》,协议金额2500万元(含税)。上述做法符合技术开发费行业标准。
福田汽车表示,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往来结算按规定的周期执行,期末账面往来余额为按结算周期尚未到付款日的款项。普莱德是正常供应商之一。公司研发款项与采购款一起按结算周期结算,不单独结算。受新能源补贴到账进度影响,公司根据补贴到账情况安排相应采购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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