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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股东表决权“被转让”? 深交所追问*ST中捷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于德江 2019-05-20 09: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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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沪深交易所网站披露问询函件156封,仍以年报问询函为主。《协议》显示,自2015年以来,蔡开坚共欠中捷环洲或其关联资本方本金9100万元,截至协议签署日尚未归还任何本息,构成严重违约。

(原标题:第三股东表决权“被转让”? 深交所追问*ST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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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沪深交易所网站披露问询函件156封,仍以年报问询函为主。除年报问询函外,*ST中捷收到的关注函值得注意,该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受托第三大股东持股对应权利后,后者向深交所声明,对相关协议内容不知情,不存在相关表决权委托的有效约定。

第三股东转让表决权?

*ST中捷5月13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捷环洲”)的电子邮件,内容是关于中捷环洲与公司第三大股东蔡开坚签署的《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下称“《协议》”)文件。《协议》约定,蔡开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以及协议委托期间内所增加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及投票权,独 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中捷环洲。据悉,中捷环洲直接持有*ST中捷1.2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7.45%。蔡开坚直接持有*ST中捷608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85%。该协议生效后,中捷环洲将可实际支配*ST中捷1.81亿股对应的表决权,占比26.3%,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协议》显示,自2015年以来,蔡开坚共欠中捷环洲或其关联资本方本金9100万元,截至协议签署日尚未归还任何本息,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各方平等、自愿协商约定,蔡开坚将所持股份表决权及投票权独 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中捷环洲,授权中捷环洲作为标的股份唯一、排他的受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制度行使全部表决权及投票权权利。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中捷环洲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无需事先通知蔡开坚或者征求其同意,亦无需其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蔡开坚如自行投票,包括但不限于持其身份证明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网络投票、委托其他第三方投票等,则该等投票行为、投票结果均为无效,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仍以中捷环洲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股东否认知情

蔡开坚5月15日向深交所送达经公证的《声明函》,称其在公司披露公告前未曾获悉《协议》内容,未参与《协议》签署,《协议》非其本人真实意思,其与中捷环洲、万钢(*ST中捷实控人)之间自始不存在任何关于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及/或投票权委托的有效约定。若上第三股东转让表是公司、中捷环洲、万钢或其他人员利用其此前留存的空白签字页制作了《协议》,则其亦有权且已经根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取消《协议》中对中捷环洲、万钢的所谓授权委托。

深交所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要求*ST中捷和中捷环洲就相关事项认真自查并做出说明:《协议》签署的具体过程,蔡开坚是否知悉并参与《协议》 签署,其与中捷环洲、万钢之间是否存在关于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及/或投票权委托的有效约定,上市公司、中捷环洲、万钢或其他人员是否存在利用其此前留存的空白签字页制作《协议》的情形,《协议》所涉及的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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