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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私募冠军被立案侦查!宝银系首次撤退 新华百货四年股权争夺战将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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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大股东物美科技与二股东上海宝银创赢之间的斗争或许已初见分晓。公布的信息显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原标题:昔日私募冠军被立案侦查!宝银系首次撤退 新华百货四年股权争夺战将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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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大股东物美科技与二股东上海宝银创赢之间的斗争或许已初见分晓。

公司23日晚间公布的一季报显示,与上海宝银创赢同为一致行动人、且2018年还身为第九大股东的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清仓了所持有的全部新华百货股份。

就在此前一天(4月22日)晚间,上海宝银创赢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称,“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崔军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其已被全国通缉;原高管王敏已被公司开除。现创赢投资第二大股东、监事成健已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责,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其他涉案人员追责程序。”

有市场人士认为,目前来看宝银创赢方面已丧失与物美的对峙优势,未来不排除为期四年的股权之争将以宝银系方面的全面退出方式落幕。

上海兆赢清仓新华百货

新华百货(600785)4月23日晚间公布了一季报。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16.35%。

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此前与新华百货大股东对峙的宝银系旗下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悄然减持304.66万股,本报告期末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此前公布的信息显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年报显示,上海兆赢原为新华百货第九大股东。上海兆赢清仓退出后,宁夏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取代上海兆赢成为新华百货新任第九大股东,自然人梁庆进入前十。

宝银系自2015年起通过二级市场开始介入到新华百货,短短3年多时间已然跃居新华百货的第二大股东。此后围绕公司的控制权,宝银系与第一大股东物美方面曾爆发激烈争夺,双方所持股份比例最接近时不足2%。此后,物美方面曾不得不在2018年发起要约收购才稳固了自己的第一大股东地位。

斗争并没有随着物美的要约收购而结束。

2019年3月28日,新华百货公告称,宝银创赢提议增加四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包括提议公司10派30.822元,董事及监事一致反对几项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新华百货最新发布的一季报,上海宝银创赢投资旗下还有2只基金位列新华百货的前十大股东,分别是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3期,占比28.99%,以及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16期,占比1.85%。两者合计占比30.84%。

而新华百货第一大股东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物美津投(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新华百货40.02%的股份。至此,双方在新华百货持股占比上的差距已拉开近10个百分点。

对于此次宝银系旗下基金退出,有机构人士认为,这次减持是宝银系首次撤退。目前A股市场回暖,而宝银系选择在此时减持,此举可能很大程度与崔军方面资金紧张有关。

崔军被立案侦查上海宝银创赢”后院起火“

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4月22日晚间,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称,其“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崔军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其已被全国通缉;原高管王敏已被公司开除。现创赢投资第二大股东、监事成健已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责,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其他涉案人员追责程序。”

公告显示,“上海宝银创赢已和银川新华百货等合作方沟通相关事宜,后续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保持合规运作,维护与新华百货等商业伙伴的合作关系,力求合作共赢,维护好广大投资人的根本利益。”

不过对于崔军因何种行为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调查,以及后续会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公告暂未提及。

有市场人士认为,目前来看宝银方面已丧失与物美的对峙优势,未来不排除为期四年的股权之争将以宝银全面退出方式落幕。

崔军何许人也?

在过往的报道中,崔军因2014年旗下一只基金全年业绩跑赢同行被媒体称为“私募冠军”;又因宝银系自2015年起通过二级市场开始介入到新华百货,短短几年时间里就跃居新华百货的第二大股东而被称为上市公司“门口的野蛮人”。

据了解,新华百货股权纷争自2015年初打响,资本大佬崔军带领的“宝银系”多次举牌新华百货。

2015年4月,崔军旗下的“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3期”首次跻身新华百货十大股东名单,持股比例高达8.20%,引发新华百货高层震动;随后不到3个月,宝银系不断增持,将持股比例提升至17.13%。并于当年12月以持股32%,取代物美系成为新华百货的第一大股东。

为防止“野蛮人”继续进攻,物美方面先后通过定增及要约收购方式巩固控制权。2018年8月,公司大股东物美控股启动要约收购。在收购过后,物美系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0.02%。

其中,最为戏剧化的一次是2015年6月,崔军对外发布《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以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求上市公司高送转、要求得到董事会两席位等五项提案,向新华百货公开“叫板”。崔军及宝银此举引发新华百货紧急停牌,并受到来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公开谴责,指称上海宝银涉嫌违规宣传。宁夏证监局也认为,上海宝银的提案属于对新华百货及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开信的发布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当时崔军的解释是“不是因为违规宣传被处罚,被罚是因为信披上存在一点问题”。

为求证此次崔军被立案调查事件,中国证券报记者多次拨打崔军本人的电话,但电话目前已处于关机状态。另悉,崔军曾在今年3月还接受了某家媒体的采访。

因何被立案?

记者了解到,此次崔军被立案侦查,源于上海宝银创赢主动报案。

(图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健团队提供的《立案决定书》)

并且,据此次发出公告的、目前已实际接管上海宝银创赢的第二大股东、监事成健陈述,“在上海宝银创赢报案后,公司风控总监王敏(上海兆赢的创始股东、上海宝银创赢风控高管)仍然听从崔军指挥,隐藏公章给公司接管造成巨大伤害”。

中国证券报记者联系了成健。成健表示,之所以决定报案,是因为以下缘由(以下为成健陈述原文):

1、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法人、董事长崔军虚构“上海兆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上海兆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崔军妻子邹小丽持股62.28%)未来会上市,利用上海宝银创赢的销售渠道发行“宝银创赢基金1、2、3”期募集资金人民币9000万元,承诺基金收益来源于该企业今后上市退出或者大股东回购付息所得,后将募集资金全额投入上海兆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依法存续),又通过上海兆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咨询费名义向上海万手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转移资金1141万元和两次挪用资金2594万元和5228万元。

2、王敏单方面通知投资人合同延期,投资人在基金快到期时(2018年10月)发现资金进入兆赢后不受控制。

3、用于举牌新华百货的基金为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基金3期/最具巴菲特潜力基金16期和兆赢500倍基金三期,因“短融长投”,造成投资人无法赎回,并且不与客户主动沟通,一味采取对抗和逃避方法,使客户关系紧张,2017年始,大量的客户到监管部门投诉和法律仲裁。(成健还表示,“2011年到2014年10月,崔军和成健共同管理财务、网银、U盾,崔军负责投资研究,成健负责募集基金。2014年后做了一定的业绩和规模后,崔军就架空成健的权利,私自注销网银、U盾。”)

成健还表示,2018年8月后就没见到过崔军。

中国证券报记者又联系上刚被免职的创赢投资风控总监王敏。他向记者表示“成健4月15日私自伪造法人签名,伪造创赢投资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更改了公司私募基金在中基协的后台密码,企图用伪造公章骗取公司财产和基金财产,已经触犯法律,并勾结被开除员工王丽萍盗取公司网站密码和源码,在网站用伪造公章发布虚假公告,现公司已启用新网站。”

不过对此,多次代表投资人向宝银维权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张庆律师、梁邵东律师表示,王敏在非宝银系正式官网上所称“开除成健职务”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事的权利来源为法定或公司章程明确授权,监事的委任及免职则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向所在工商管理机构备案公示后方可有效。而截至2019年4月23日,创赢投资的公示监事仍为成健。

另外,对于此次事件,他们还表示:一,股东股权之争不是重点,重点是变动后的宝银要维护好投资人利益,兑现公告的承诺。二,公司不是领导私有财产,如果犯罪属实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三,宝银和新华百货合作利于投资人,应该支持。四,虽然对于股东之争不太清楚,但仅就法律来说成健不是公司高管不存在开除一说,其权利来源于股权,履行职责是义务。

针对此次“罗生门”,中国证券报记者还尝试与崔军进行微信及电话联系。但遗憾的是,截至发稿,都无法联系上。

尽管双方陷入争执,但成健团队表示,若上海宝银创赢公司能与新华百货良性沟通,会对投资人有积极的正面意义,公安机关对崔军的追责、追赃,对挽回投资人损失也将有重大成效。成健已于2019年1月4日后组建新团队,第一时间建立客户来电和来访窗口,确定新的办公场地,未来以客户利益为首要,加强与物美控股等相关合作方的直接沟通,妥善处理新华百货股权,尽快恢复基金估值和流动性。

中国证券报记者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时发现,上海宝银创赢目前仍然被列为异常机构,异常原因为“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并于2015年11月13日被宁夏证监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于2016年7月26日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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