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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铜操纵股价 遭证监会罚没13.89亿元

来源:证券时报 2018-11-02 14: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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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法铜操纵如通股份、清源股份及亚振家居股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合计没收王法铜违法所得3.46亿元,并处以10.43亿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

〔2018〕104号

当事人:王法铜,男,1967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法铜操纵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通股份)、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股份)及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振家居)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其陈述、申辩。经复核,我会依法进行重新告知。当事人未申请再次举行听证及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法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法铜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资金往来、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谢某微”等344个证券账户存在紧密关联,由王法铜控制使用。王法铜利用“谢某微”等344个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和配资资金,在上海等地操纵“如通股份”“清源股份”“亚振家居”价格。

二、王法铜操纵“如通股份”价格情况

王法铜在2017年1月3日至3月14日期间,控制使用344个证券账户中的227个证券账户,集中持股优势、资金优势,连续交易“如通股份”,并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如通股份”,操纵“如通股份”价格。

(一)操纵过程

2017年1月3日至1月17日,涉案账户组买入“如通股份”2,991,416股,卖出1,228,912股。2017年1月17日,持有“如通股份”1,762,504股,占总股本0.87%,占非限售流通股3.47%,持股市值36,378,082.56元。

2017年1月18日至2月15日,涉案账户组买入“如通股份”45,843,378股,卖出17,766,633股。2017年2月15日,持有“如通股份”29,839,249股,占总股本14.67%,占非限售流通股58.69%,持股市值1,101,963,465.57元。期间“如通股份”收盘价由20.64元上涨至36.93元,涨幅为78.92%。同期上证指数上涨3.35%,与上证指数偏离度为75.57%。

2017年2月16日至3月14日,涉案账户组买入“如通股份”21,096,712股,卖出50,935,961股。

(二)操纵手段

1、资金优势

2017年1月3日至3月14日,涉案账户组买入“如通股份”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元的有19个交易日,超过10,000万元的有9个交易日。2017年2月22日,成交金额最高达到20,752.30万元。

2、持股优势

2017年1月3日至3月14日,涉案账户组持有“如通股份”占非限售流通股超过10%的有26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4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22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20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4个交易日,2017年2月10日最高占比达到59.07%。

3、连续买卖

在2017年1月3日至3月14日共46个交易日内,涉案账户组有43个交易日交易了“如通股份”(占比93.48%),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13.69%,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1个交易日。2017年2月9日,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40.15%。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涉案账户组有29个交易日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如通股份”10,488,915股,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如通股份”的数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9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2017年2月9日最高占比达到22.12%。

此外,涉案账户组存在早盘、盘中和尾盘拉抬股价的情况。

(三)操纵结果

“如通股份”收盘价从2016年12月30日的24.49元上涨至2017年3月14日的35.64元,涨幅为45.53%,期间最高涨幅133.16%,振幅为202.12%。

涉案账户组在2017年1月3日至3月14日期间买入69,931,506股,买入金额2,372,556,771.58元,卖出69,931,506股,卖出金额2,723,582,034.47元,余股为零。按照先进先出法及扣除税费,王法铜操纵“如通股份”价格获利346,324,980.52元。

三、王法铜操纵“清源股份”价格情况

王法铜在2017年2月20日至5月11日期间,控制使用344个证券账户中的229个证券账户,集中持股优势、资金优势,连续交易“清源股份”,并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清源股份”,操纵“清源股份”价格。

(一)操纵过程

2017年2月20日至4月14日,涉案账户组买入“清源股份”75,930,729股,卖出58,607,275股。2017年4月14日,持有“清源股份”17,267,154股,占总股本6.31%,占非限售流通股25.23%,持股市值743,350,979.70元。期间“清源股份”收盘价由20.44元上涨至43.05元,涨幅为110.62%。同期上证指数上涨1.37%,与上证指数偏离度为109.25%。

2017年4月17日至5月11日,涉案账户组买入“清源股份”1,424,800股,卖出17,925,954股。

(二)操纵手段

1、资金优势

涉案账户组买入“清源股份”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29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元的有20个交易日,超过10,000万元的有10个交易日。

2、持股优势

涉案账户组持有“清源股份”占非限售流通股比例超过10%的有32个交易日,2017年3月30日最高占比达到28.64%。

3、连续交易

在2017年2月20日至5月11日共52个交易日内,涉案账户组有50个交易日交易了“清源股份”(占比96.15%),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为7.97%,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15%的有1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个交易日。2017年4月10日,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30.75%。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涉案账户组有31个交易日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清源股份”,共计10,041,195股,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清源股份”数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7个交易日,2017年4月13日最高占比达到10.06%。

此外,涉案账户组存在早盘、盘中和尾盘拉抬股价的情况。

(三)操纵结果

“清源股份”收盘价从2017年2月17日的20.44元上涨至4月14日的43.05元,涨幅为110.62%。2017年4月25日至5月11日期间,“清源股份”收盘价上涨39.24%,振幅为134.43%。

涉案账户组在2017年2月20日至5月11日期初持有“清源股份”零股,期间买入77,355,529股,买入金额2,612,056,110.25元,期间卖出76,533,229股,卖出金额2,527,266,518.09元。按照先进先出法及扣除税费,王法铜操纵“清源股份”价格实际亏损79,240,003.28元,期末余股766,000股,截至2017年5月11日,所持股票账面亏损11,019,899.65元。

四、王法铜操纵“亚振家居”价格情况

王法铜在2017年2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控制使用344个证券账户中的261个证券账户,集中持股优势、资金优势,连续交易“亚振家居”,并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亚振家居”,操纵“亚振家居”价格。

(一)操纵过程

2017年2月20日至2月21日,涉案账户组买入“亚振家居”7,792,124股,卖出1,198,300股。2017年2月21日,持有“亚振家居”6,593,824股,占总股本3.01%,占非限售流通股12.04%,持股市值168,340,326.72元。期间“亚振家居”收盘价由22.10元上涨至25.53元,涨幅为15.52%。同期上证指数涨幅为1.59%,与上证指数偏离度为13.93%。

2017年2月22日至3月2日,涉案账户组买入“亚振家居”2,419,801股,卖出8,491,655股。2017年3月2日,持有“亚振家居”521,970股,占总股本0.24%,占非限售流通股0.95%。

2017年3月3日至4月14日,涉案账户组买入“亚振家居”46,055,528股,卖出34,391,323股。2017年4月14日,持有“亚振家居”12,186,175股,占总股本5.57%,占非限售流通股22.26%,持股市值427,978,466元。“亚振家居”收盘价由24.41元上涨至35.12元,涨幅为43.88%,同期上证指数上涨0.50%,与上证指数偏离度为43.38%。

2017年4月17日至6月1日,涉案账户组买入“亚振家居”1,742,026股,卖出13,888,701股。

(二)操纵手段

1、资金优势

涉案账户组买入“亚振家居”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有29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元的有15个交易日,超过10,000万元的有3个交易日。

2、持股优势

涉案账户组占非限售流通股超过1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2个交易日,2017年3月31日最高比例为22.94%。

3、连续交易

在2017年2月20日至6月1日共69个交易日内,涉案账户组有58个交易日交易了“亚振家居”(占比84.06%),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达7.24%,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个交易日。2017年4月18日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38.56%。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涉案账户组有39个交易日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亚振家居”7,498,023股,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亚振家居”的数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2017年4月13日最高占比达到14.23%。

此外,涉案账户组存在拉抬开盘、盘中股价的情况。

(三)操纵结果

“亚振家居”收盘价从2017年2月17日的22.10元上涨至4月14日的35.12元,涨幅为58.91%,期间最高涨幅为69.05%。

涉案账户组在2017年2月20日至6月1日期初持有“亚振家居”零股,期间买入58,009,479股,买入金额1,801,618,494.10元,期间卖出57,969,979股,卖出金额1,724,177,786.07元。按照先进先出法及扣除税费,王法铜操纵“亚振家居”价格实际亏损79,121,451.27元,期末持股39,500股,截至2017年6月1日,所持股票账面亏损27,733.4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王法铜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如通股份”“清源股份”“亚振家居”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王法铜利用多个账户对“如通股份”“清源股份”“亚振家居”进行交易,但是王法铜在主观上并非故意对上述股票予以操控。此外,王法铜认为“如通股份”具有很高投资价值并决定大量购买上述股票,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至于上述股票因王法铜的大量买入引起股价较大波动也是市场正常反应。第二,王法铜操纵227个证券账户与客观事实存在部分不相吻合,从而导致认定盈利金额、实际控制证券账户数量不正确。第三,违法所得未能扣减亏损数额,请求按照王法铜实际获利数额确定违法所得。第四,当事人操纵行为属初犯,请求按照违法所得的一倍予以处罚。

我会认为:第一,关于操纵行为主观故意性。王法铜通过配资中介配资,分别使用227、229和261个证券账户,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连续交易及在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如通股份”“清源股份”“亚振家居”三只股票,影响了上述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足以认定王法铜操纵“如通股份”“清源股份”“亚振家居”价格。

第二,关于账户控制关系。所有账户均有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或手机号等)重合、资金往来关联(第三方存管银行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或去向至王法铜及其家庭成员)、指认自认类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配资协议、手机截屏等)三类证据中的两类以上证据支持。经统计,344户中有硬件信息重合的账户为316户(其中使用手机号下单的有69户),有资金往来关联的账户为258户,有指认自认类证据的为263户;同时满足两类证据的,有硬件信息重合且资金往来关联的账户为230户,有硬件信息重合且有指认自认类证据的为270户,有资金往来关联且有指认自认类证据的为212户;同时满足三类证据的为184户。综上,包括当事人不予认可的101个账户在内的344个账户由王法铜控制使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第三,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本案中,王法铜共操纵三只股票,每次操纵均具有独立性,故对其违法所得也应独立计算。

第四,关于量罚幅度。王法铜使用344个证券账户操纵三只股票,违法所得巨大,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我会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我会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王法铜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王法铜操纵“如通股份”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6,324,980.52元,并处以1,038,974,941.56元的罚款;

二、对王法铜操纵“清源股份”价格行为处以2,000,000元的罚款;

三、对王法铜操纵“亚振家居”价格行为处以2,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合计,没收王法铜违法所得346,324,980.52元,并处以1,042,974,941.56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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