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证监会修订并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修订版《准则》曾于2018年6月15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反馈意见,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此次修订《准则》,在保留原《准则》对上市公司治理主要规范要求的基础上,适应境内外市场变化和公司治理发展趋势,增加了一系列新要求。
修订后的《准则》共十章、98条,内容涵盖上市公司治理基本理念和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规范,机构投资者及相关机构参与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在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
此次修订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紧扣新时代的主题,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加上市公司党建要求,强化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引领作用。
二是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特点,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保护,发挥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记者注意到,在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针对实践中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上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约束, 在诚信义务(第六十二条)、承诺履行(第六十五条)、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第六章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第八十九条)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三是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用,确立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四是回应各方关切,对上市公司治理中面临的控制权稳定、独立董事履职、上市公司董监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提出新要求。
在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中公司治理相关问题上,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导致上市公司治理不稳定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回应,包括不得通过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第七条);要求董事解聘的补偿条款内容公平合理(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过渡期内有关各方应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第六十六条)。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新《准则》,研究完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修改相关自律规则,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培训,强化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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