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9月6日发布消息,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股份回购是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购本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业界认为,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进入立法程序意味着该制度迎来“政策红利”。长远看,将为A股带来积极影响。
专家介绍,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别是当市场出现短期非理性下跌,股价普遍被低估时,通过实施回购计划提升每股价值,促进增量资金入市,有利于为股价稳定提供强有力支撑,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减少市场恐慌情绪,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历史上的相关案例也证明了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1987年美国股灾发生后,约有650家公司宣布回购本公司股票,加上此前已宣布回购的350家公司的持续回购行为,提振了市场信心,对稳定股市起到了重要作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我国台湾地区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规定受市场影响导致股价非正常下跌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
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境内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现行股份回购制度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证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沪深两市约有2169家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其中,主动回购148家次,金额约529.36亿元;被动回购2021家次(主要为购回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票),被动回购家次占比高达93%。2014至2017年,境内上市公司主动回购的总金额仅为同期现金红利金额的1.5%。同期,美国、英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分别达到4127、2086起,回购总金额与其同期现金红利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3.57%、49.50%。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分析,从制度层面看,回购情形规定不足、程序要求不尽合理、库存股制度缺失等造成了股份回购制度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与之相对应,此次修正案草案重点做出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该负责人介绍,意见征求阶段将持续一个月,该阶段结束后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听取业内专家、市场主体、投资者等各方的意见建议,并抓紧推进后续配套政策制定,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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