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新三板改革 证监会明确了十方向)
一、再次明确新三板的定位
关于新三板的战略定位。证监会强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新三板的战略定位就是服务全国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在功能上可以为企业提供公开转让股份、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服务,在投资者结构上建立了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目前,新三板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整体框架下,坚持新三板战略定位,继续深化市场改革,提升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更好地为企业融资发展提供服务。
关于新三板的市场定位。证监会表示,坚持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安排。
二、 完善新三板制度建设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指导全国股转公司持续评估、优化分层及相关配套制度,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市场精细化分层,完善信息披露、发行、交易、投资者准入、监管服务等方面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
证监会还指出,将继续研究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与分类监管制度,持续优化新三板市场分层及发行融资、投资者适当性等配套制度安排,监管与服务并举,进一步提高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
三、 增设“精选层”
证监会回复称,将对在创新层之上设置精选层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深入论证。
四、 研究连续竞价可行性,新集合竞价制度运行效果需评估
证监会回复称,将在全面评估新交易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挂牌公司情况、市场流动性变化等因素,结合市场分层,深入研究实施连续竞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断完善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促进市场交易功能发挥,助力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新三板市场平台发展壮大。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新的集合竞价制度于2018年1月刚刚实施,在提升股价的公允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运行效果仍需进一步评估分析。
五、 关于引入公开发行机制
证监会回复,下一步,将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的发行制度改革措施,结合精细化分层,研究推进配套发行融资制度,丰富新三板金融产品和机构投资者类型,以满足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的融资需求,有效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国家发展战略。
六、 丰富投资者类型
目前,已有近200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了以新三板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管产品(包括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产品、证券公司资管计划)。
证监会指出,正在完善QFII、RQFII制度规则,拟进一步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允许投资新三板市场。
“随着新三板基础制度不断完善,相关功能不断健全,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长期机构投资者布局新三板。”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将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基础,积极研究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的政策措施,推动更多的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
七、 降低投资者门槛,引入公募基金进入新三板仍有待评估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根据新三板市场定位和发展实际,结合分层制度,不断完善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功能。
关于公募基金,证监会指出,由于其公众性、可赎回性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现有法规参考境外规定,要求公募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较高的标准化证券。“目前,新三板挂牌证券普遍面临交易不活跃、估值较困难、投资风险较高等问题,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证券事宜有待进一步研究评估。”
八、完善新三板股权激励制度
证监会回复称,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挂牌公司股权激励,正在研究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相关规则,待相关规则发布后,开立“股份回购账户”以及“回购股份奖励员工”非交易过户等问题将得到明确。
九、对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效果开展评估
证监会指出,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对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结合精细化分层,不断优化完善持续督导制度。
“下一步,将指导全国股转公司研究完善主办券商制度,加强主办券商业务培训,逐步引导主办券商建立内部各部门的协同机制,提高其在投融资对接、规范运作、战略规划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形成全链条服务体系,助力挂牌公司发展。”
十、一贯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申请到新三板挂牌
证监会称,一贯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利用新三板挂牌融资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企业申请到新三板挂牌不存在障碍。“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完善不同层次市场间的合作对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