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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翻倍难掩业绩短板 新三板新农股份靠什么取胜A股IPO?

来源:挖贝网 2018-08-07 08: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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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股份近年来“平平淡淡”的业绩、狂打“补丁”的年报、错综复杂的客户和供应商关系以及失联的原自然人股东,也为其IPO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证监会在反馈意见第5条提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

(原标题:净利润翻倍难掩业绩短板 新三板新农股份靠什么取胜A股IPO?)

根据证监会官网显示,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18次工作会议定于2018年8月7日召开。届时,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新农股份(831868)在内的3家IPO企业将面临“大考”。

伴随着屡创新低的新三板企业IPO过会率,新农股份要想成功过会,有点难度。

同时,新农股份近年来“平平淡淡”的业绩、狂打“补丁”的年报、错综复杂的客户和供应商关系以及失联的原自然人股东,也为其IPO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

净利润增长96%背后

据挖贝新三板研究院资料显示,新农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化学农药原药及制剂、精细化工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农药企业,于2015年1月27日正式在新三板挂牌,并在次年11月对外披露开启上市辅导备案的公告。

从上市辅导到排队IPO,新农股份只用了半年左右的时间。2017年6月30日,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

2018年3月,新农股份早早交出了其2017年“成绩单”,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双双上涨。其中,实现营业收入8亿元,较上年同期6亿元上涨35%;实现净利润7601万元,同比上涨96%,于上年相比几乎翻倍。

报告期最后一年业绩大幅增长,也并不能掩饰新农股份近年来业绩上的“短板”。

2015年-2016年,新农股份的营业收入从5.3亿元小幅上涨到6亿元,涨幅12%;净利润也随着从3758万元同比上涨3%,增至3886万元。尽管是逐年增长,但对于拟IPO企业来说,新农股份的业绩表现只能用“平平淡淡”来形容。

同时,新农股份IPO途中开始对2015年度、2016年度的财报狂打“补丁”。“狂”到什么程度呢?两期年报都进行了两次修改。

2017年6月30日,新农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在经过2016年4月19日和2017年6月1日的首度更正之后,进行了二次修改。新农股份称,公司本次定期报告更正内容主要系统计口径调整、会计科目重分类等原因所致,不存在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情形。

以2015年年报为例,新农股份一次性修订了诸如:前五大客户销售总金额及占年度销售额的比例、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总金额及占年度销售额的比例和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情况明细等等共计多达20余个主要财会项目的财务数据,相关有误内容多达30页。

多家公司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

除了财务基础薄弱,新农股份还面临着存在错综复杂的客户、供应商关系的难题。

挖贝网查阅新农股份招股说明书了解到,新农股份2015年-2017年期间,存在着多笔向同一交易对手既有采购又有销售的交易,数十家企业既是其客户,又是其供应商。

新农股份招股说明书2017年销售采购明细截图(挖贝网wabei.cn配图)

其中2017年,新农股份向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3,4二甲基苯胺等产品768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9.5%;同时向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534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1.06%。

“与同一客户或其关联公司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也就是说收入和成本都来自同一家公司,怎么保证双方不友好协商,同时抬高或同时压低收入和成本数据呢?”一位专业人士表示到。

事实上,新农股份客户和供应商的复杂关系也被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及。

在反馈意见的第19条中,新农股份被要求说明:(1)请发行人补充在招股书中按照各年对相关对手方销售及采购的金额、比例进行披露,分析采购内容和销售内容是否存在重叠,充分解释同时采购及销售的原因,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2)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充分核查,说明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进行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原自然人股东失联

相较一般企业IPO期间潜伏大量“集邮党”,新农股份是新三板比较少见的没有出现1名“集邮党”的公司。

挖贝网注意到,新农股份2015年初登陆新三板时有10户股东,同期3月-5月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东人数增至12户;一直到2017年其IPO受理后在新三板暂停转让,股东户数依然为12户。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第5条提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2)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

有意思的是,核查结果显示,新农股份一位已退出的原自然人股东失联了!

挖贝网从微博“投行泰山”处了解到,新农股份反馈回复称,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原股东张松于2014年9月5日确认其持有及转让公司股权事项交易真实,不存在代持及委托持股情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收到反馈意见后,因公司无法与张松取得联系,故未能确认其2002年至2007年期间的从业经历。

针对历史小股东失联问题,业内人士提出两个问题:(1)股份的转让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清晰的问题):股份转让的过程,是否经过了当事人的同意,是否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问题,直接影响到股权是否清晰,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股份转让款是否已经支付(债权债务的问题):假设股份转让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股份转让款是否支付,其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的纠纷。

刚刚过去的“黑7月”,新三板公司IPO过会率仅为28.57%,7家新三板企业仅2家成功过会。面对重重疑点,新农股份能否成为下一个破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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