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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部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环节有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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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在参加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时发现,审议议案环节存在不宣读议案,董事会、监事会不汇报工作,独立董事未述职,议案中出现重大错误等问题,导致股东难以充分、全面地了解待审议的内容,影响股东的投票判断。

投服中心指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6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披露审议议案的内容,但有些公司仅披露议案名称而未公布具体内容,有些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一天才进行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有些上市公司认为议案内容已经在网上披露,会议现场便不对议案内容作任何介绍、解释,要求股东直接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某环保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共14项待审议案,会议召开前大部分议案的具体内容未公开披露。会议现场,该公司发放了议案材料,但董事长仅仅宣布了议案名称,并未就议案的具体内容进行逐一介绍,便进入股东质询、投票环节,整个议案审议过程不足5分钟。虽然投服中心现场提出了建议,公司也并未立即采纳,只是表示以后会注意。

此外,有些公司直接省去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环节;有些由董事会秘书或现场见证律师代念工作报告。例如湖北辖区某制造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代为宣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整场会议一言未发。广西辖区某制造业公司董事长出席会议但未代表董事会做工作报告。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8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但在投服中心参加的100场股东大会中,独立董事述职乱象频出。一是有10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未进行现场述职,上市公司解释原因包括独立董事未出席会议、已经在董事会上述过职、节省开会时间等。二是公司的独立董事未分别述职,仅出具一份述职报告、由一名独立董事代表述职。投服中心参加的100场股东大会中有35场存在这种情况。三是述职报告内容雷同。虽然有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分别作了述职,但完全按照模板、内容雷同,未就其在会计、法律或行业专业发表的独立意见进行详述。

除董事、监事不尽责外,有的上市公司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出现重大低级错误。甲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辖区某制造业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上,该公司监事代表在股东大会上宣读监事会报告时,直接读为乙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把审计机构和审计意见全部搞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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