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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球小股民再获胜诉判决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来源:投资快报 2018-05-16 08: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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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投资者在2016年9月8日买入28800股,法院最后判决慧球科技赔偿该名投资者133767.9元。根据资料,慧球科技有数万名投资者,结合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在少数,近期将代理其他受损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

(原标题:慧球小股民再获胜诉判决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慧球科技(60055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的胜诉判决出现!代理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其近期再次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法院判决慧球科技赔偿一名投资者十三万余元。

2017年5月19日晚,慧球科技发布公告,慧球科技领到证监会【2017】47、48、49、50号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演罕见“受罚大四喜”。针对这些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在每份决定书中均对慧球科技均作出了顶格处罚: 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鲜言、顾国平给予顶格处罚,对其他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出台后,诸多受损股民提起诉讼索赔。

据悉,本次判决针对的是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对于慧金公司”未真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三次虚假陈述行为,前两次即2016年7月20日、2016年8月8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8月25日;第三次即2016年8月29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9月9日”。“如果投资者是在2016年7月20日之后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而2016年8月25日之前没有卖出的;或者2016年8月29日之后买入股票,在2016年9月9日之前没有卖出的,如果产生损失,应当认为与慧金公司相应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慧球科技主张的系统风险,法院认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指的是因某一特殊事由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重大影响,股票市场一定时期的正常涨、跌不属于系统风险。慧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某某某买卖股票期间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这名投资者在2016年9月8日买入28800股,法院最后判决慧球科技赔偿该名投资者133767.9元。

刘国华律师表示,其他受损投资者仍可提起诉讼索赔。根据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索赔条件为: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在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8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4、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根据资料,慧球科技有数万名投资者,结合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在少数,近期将代理其他受损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

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慧球科技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2018年2月1日),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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