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监会明确将以CDR(中国版存托凭证)方式欢迎新经济独角兽企业的35天后,相关工作进入到了实操落地阶段,CDR脚步渐行渐近。
5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宣布,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由法律部拟定,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从监管原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再融资原则、信息披露规则、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明确。
主要内容包括:
1、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发行CDR的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互联互通机制也以CDR方式实现。
2、《办法》定位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进行全面统一规范。在证券法框架下,明确CDR发行和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CDR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3、《办法》 明确CDR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CDR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境外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发行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4、对CDR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CDR发行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CDR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CDR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CDR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组等进行原则性安排。
5、明确CDR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披露行为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同时,又针对CDR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要求,对特别不适用情形作出豁免机制。
6、建立CDR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和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7、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8、强化监管执法和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措施,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规定了证监会可以为违法违规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责任主体,违法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9、除《办法》以外,与此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正在制定过程当中,这些规范性文件作为《办法》的配套细则,将在履行行业内部征求意见后同步或者稍晚于《办法》发布实施。
10、待《CDR办法》和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之后,企业即可以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发行CDR的申报,证监会也将启动受理相关申请的工作。按照正常程序的时间推算,最快将在一个多月以后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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