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晚,上交所网站公布对嘉澳环保(603822)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7〕010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嘉澳环保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7年11月27日起挂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投资”)参与配售可转换公司债券82,595,000.00元,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的44.65%。同日,顺昌投资通过交易系统全部卖出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成交金额99,493,267.60元,收益16,898,267.60元。顺昌投资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20%,其每减少10%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并在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但顺昌投资未按规定在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10%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停止卖出。另经查明,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和2018年3月23日公告,顺昌投资已将超比例减持收益9329054.8元和3784262.74元上缴公司。。
上交所指出,顺昌投资持有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20%,在每减持10%时,未及时披露减持情况并停止卖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和第11.8.22条等有关规定。鉴于顺昌投资违规减持后主动及时上缴减持收益,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决定书显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嘉澳环保控股股东顺昌投资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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