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住建部网站11日消息,继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后,又一个全国性的“市政收益债”品种——棚改专项债券问世。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省一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试点地区的棚改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按照规定,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应当披露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信息。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