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迈科智能近日披露,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由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相关定期报告存在对涉诉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违法事实。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警示函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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