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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修改IPO上市管理办法个别条款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徐昭 2018-03-31 1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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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3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证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8条。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6条。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修改为:“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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