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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虚增利润被处罚 投资者诉*ST上普虚假陈述获受理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桂小笋 2018-03-28 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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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获知,3名投资者诉*ST上普虚假陈述案获法院受理。

“向我们咨询*ST上普索赔事项的投资者有300余人,目前,有大约50名投资者已售出了其持有的*ST上普股票,正在准备相关材料。此次法院受理材料的3名投资者,诉讼涉及的标的总金额约46万元。”代理此案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

2014年虚增利润

根据*ST上普的公告显示,1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达的关于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证,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份至11月份,*ST上普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2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份,*ST上普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1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ST上普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ST上普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

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ST上普对外销售,最后又由*ST上普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投资者索赔条件各异

“从该公司的公告来看,该公司2018年1月10日发布被证监会处罚告知的公告,3月20日即被证监会正式处罚,从处罚告知至正式处罚的周期仅两个月有余,可谓‘神速’。这从侧面也证明了该公司2014年财务造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智斌介绍,从其接触的*ST上普投资者情况来看,以虚假陈述为案由提出诉讼,索赔条件略有差异,“目前大部分投资者,尤其是B股投资者还持有股票,对于持股投资者而言,其可以索赔的损失尚处于波动状态,暂不具备起诉条件。”

“目前,我们接到咨询关于*ST上普索赔的投资者有超过300人,确定已售出股票,并在准备相关材料的投资者有50人左右,随后会陆续向法院提交材料。”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目前来看,根据证监会正式处罚决定书,该公司2014年财务数据造假,已构成虚假陈述,凡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买入*ST上普或者沪普B股且在2018年1月9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有权就其部分损失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获得的投资者的诉讼资料显示,投资者认为,3月16日,*ST上普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被告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5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3月22日。

基于对*ST上普的信任,投资者在实施日后买入*ST上普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投资者损失与*ST上普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现被告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资料显示。

王智斌介绍,*ST上普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案件将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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