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孙煜名下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孙煜,身份证号码:31011019XXXXXXXX13。
经查明,2018年1-2月,投资者孙煜名下的证券账户在交易“贵州燃气”“天华院”股票过程中,多次以盘中大额申报封涨停等方式炒作股价,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采取书面警示、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本所在监管函件中已明确告知,如其继续从事异常交易行为,将对其采取限制交易等纪律处分。2018年3月8日,该投资者在交易“贵州燃气”股票的过程中,再次出现以盘中拉升方式炒作股价的异常交易行为。
投资者孙煜在短时间内多次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影响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构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项所述投资者通过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涉及金额较大,违规情节较为严重。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决定对孙煜名下的相关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3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不得买入和卖出在本所挂牌交易的所有证券。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所重申,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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