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新三板公司致生联发公告称,2017年3月2日,公司因股票定增与原告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深圳前海盛世”)签署《股份认购意向书》。深圳前海盛世以5.2元/股的价格认购1930万股,并于2017年3月15日缴纳保证金1000万元。因定增未能如期完成,公司于2017年底前返还原告保证金400万元。
2018年1月19日,就剩余600万元保证金的返还等事宜,深圳前海盛世与公司、卜巩岸签署《转让协议书》三方约定:公司将其与被告二签署的三份《技术开发合作合同》项下的收取合同款项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根据该三份《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约定,被告二应支付三笔首付款,共计158.55万元。
2018年1月24日,公司向被告二寄出《合同权利转让告知书》。2018年1月31日,被告二确认收到告知书,但拒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深圳前海盛世因公司未能全部退还原告保证金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目前,公司尚余保证金441.45万元未退还至原告。
深圳前海盛世要求判令被告一致生联发返还原告支付的认购保证金441.45万元;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赔偿保证金1000万元自2017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的利息37458.33元、保证金800万元自2017年10月25日至11月16日的利息31900元、保证金 700万元自2017年11月26日至2017年12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照日息0.03%的标准,赔偿保证金700万元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5日的罚息8400元和保证金600万元自2017年12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本金、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2月5日,总计为464.04万元)被告三卜巩岸对致生联发的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判令被告二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58.55万元,致生联发、卜巩岸对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坦言,本次诉讼虽尚未开庭审理,但对公司经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正在积极与原告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后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状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月28日,致生联发称,于2016年实施的南阳智慧农业项目合同方在2017年未能如期回款,因该项目涉及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公司拟启动司法程序,以期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因相关工作复杂、繁琐,公司暂时无法预估上述事项对2017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无法明确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因此,公司尚无法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1月30日,公司主办券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致生联发实际控制人卜巩岸所持有的致生联发股份中,股权质押和司法冻结合计涉及股份数为9413万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的99.61%,且占公司总股本的25.85%。 鉴于上述事项涉及股份数量较大,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较高, 若致生联发无法按期偿还《银团贷款合同》中所借款项,导致所质押股份被行权,且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其所冻结股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将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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