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管部门密集排查股权质押!质押数量、质押率等风险点一个都不放过)
为防止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蔓延,监管部门正在行动。据证券时报·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四川、湖北、河南等多地证监局近日通过口头和邮件等多形式,对辖区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进行风险排查及处置工作。
有区域证监局要求辖区内上市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证监局报告股权质押基本情况;对于存在补仓或平仓风险的公司,要求5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报告上市公司风险处置预案及大股东风险应对措施。
证券时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来自中部某省证监局的红头文件显示,由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出现明显回调,为防范股票平仓风险,该地证监局向辖区上市公司提出三大要求:
一是做好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排查工作。请辖区各上市公司对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向该局报告风险排查情况。对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的公司,请于5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报告股权质押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大股东名称、股权质押交易形式、质押对手方、质押数量、质押率、预警履约保障价格、最低履约保障价格等。
二是做好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处置工作。防止出现公司控制权变更或股票被抛售的风险。根据风险排查情况,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同时,督促大股东做好风险应对措施,若股价即将触及预警履约保障价格,大股东应做好追加担保物或保证金的准备。对于存在补仓或平仓风险的公司,请先以电话形式报告该局监管责任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报告上市公司风险处置预案及大股东风险应对措施。
此外,证监局还要求各上市公司做好大股东股权质押信息披露工作,要求辖区各上市公司要督促大股东及时将股权质押情况报告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就各地股权质押排查通知情况,证券时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各地监管部门和部分上市公司,总结来看:
排查发函主要由交易所和各地证监局发出;
排查工作各地进展不一,部分公司去年7月就收到过通知,近期比较密集;
定向排查可能性较大:接函对象主要是股东质押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
排查内容包括:大股东名称、股权质押交易形式、质押对手方、质押数量、质押率、预警履约保障价格、最低履约保障价格等。
汇总各地最新情况如下:
北京:
北京一上市公司董秘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公司目前未收到证监局的股权质押排查文件,不过收到了股东股东质押调查表,要求很详细。
湖北:
湖北证监局2月7日下午通过工作邮件方式通知辖区上市公司: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现对各公司控股股东质押情况进行统计,请各公司务必于2月8日上午11点前完成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的填报。该通知要求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平仓线、警戒线需填具体价格。
湖南:
证监局暂无回应,但有公司回复前天刚收到工作函,已经提交回复给局里;也有公司回复最近没收到,去年7月份收到过,当时湖南局还约谈了几家质押比例高的公司。
河南:
河南证监局在2月初对辖区上市公司进行了控股股东质押情况的统计。
重庆:
相关公司回复暂时未收到。
四川:
部分公司收到通知。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四川证监局尚未发布正式通知,主要是监管员在群里发布的信息。
山东:
山东证监局目前未发排查股权质押风险的通知。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2月初监管层已给质押比例高的公司下发了排查风险通知。
浙江:
浙江辖区也有部分上市公司收到了类似的文件。一家已收到通知的上市公司对证券时报记者称,监管层对这事很挺重视,而且当时催得比较急,所以公司已于本周把相关的数据填好提交。不过,未收到通知的上市公司表示,此类通知可能是有针对性的下发,公司现在没有股权质押,所以确认没有收到过类似文件。
广东:
广东证监局目前暂未发布此类通知文件。
贵州:
贵州证监局目前没有接到下发文件的相关通知,部分公司表示未收到股权质押调查表。据知情人士透露,贵州辖区内的上市公司,除了个别民企质押比例比较高,其他公司国有企业股权质押比例并不高。
广西:
有少数广西上市公司已经收到了调查表,还有大部分公司表示不知情。
黑龙江:
黑龙江证监局以打电话和约谈通知上市公司的方式排查股权质押风险。
云南:
当地资本市场的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目前暂时没有听说公司有收到相关文件,云南上市公司国企较多,做股权质押的公司比较少。
2月2日,上交所与深交所针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举办联合培训会。对于短期波动触及平仓线的个股,监管层通过补充担保品等方式替代强制平仓,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市场情绪,以防引起市场上的踩踏式恐慌。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部分股价跌幅太多的白马股,上市公司董秘已主动披露公司大股东的质押情况。如果质押机构为券商银行等正规机构,上市公司董秘办可以查到。但比如金盾股份有两笔未披露的质押,质押给个人和小贷公司的情况,确实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未通知上市公司情况,但类似情况推测应该不多。
政策方面,去年国内出台了“最严质押新规”,其中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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