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万科独立董事刘姝威致信证监会,请求证监会命令钜盛华已经到期的七个资产管理计划立即清盘,不得续期。宝能集团1月30日通过万科A发布相关澄清公告称,钜盛华经过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各方已就钜盛华作为委托人的九个资管计划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延长相关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事项做出了约定,且上述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月31日,刘姝威再次公开发文,连发五问质疑宝能投资的《澄清公告》:“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方”是谁?没有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谁有权力“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这些行为符合哪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什么没有依法公告“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甚至连万科管理层都不知道,直到《给证监会并刘士余主席的信》公开发表后才被迫透露。为什么有这么大的胆量?
刘姝威在文中指出,钜盛华作为委托人的七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达到2倍,属于高杠杆资金。这部分违规资金正是目前金融市场着力清理的。证监会颁布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为清理已经进入证券市场的违规资金提供了法规依据。
刘姝威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于2015年11月通过104个理财产品募集132.9亿元,以此作为优先级资金与宝能投资67.1亿元作为劣后级资金共同成立华福浙商2015-00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福浙商3号”),杠杆2倍。华福浙商3号将200亿元全部用于100%控股深圳市浙商宝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浙商宝能”)。
浙商宝能将82.9亿元作为劣后级资金用于9个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万科股份的10.34%;将86.4亿元用于受让四家企业持有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的股份。然后,四家企业将86.4亿元全部转入宝能投资。
因此,刘姝威认为,浙商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资金购买二级市场股票,并且通过受让四家企业持有前海人寿的股权,将宝能投资的67.1亿元劣后级资金全部返还宝能投资,由此造成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敞口风险达到100%。
刘姝威还建议,银监会可以查询宝能投资、浙商银行和前海人寿的会计凭证、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以及追踪资金的流转路径,查询结果能够证实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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