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惩防并举打击车险恶性竞争 四川省保监局连发两份特急文件)
加大对人的惩罚力度,并明确2018年车险市场降费目标
通过费率市场化改革来遏制拼费用的情况,让利于民,这是车险费率改革的初衷之一。试点实践结果也证明了费改让消费者普遍获益。近日,车险市场即将进行第三次费率改革的消息再次传开,依然将延续先试点再推广的思路。
不过,如同硬币的正反两面,车险二次费改之后,部分地区的费用率不降反升。一方面,险企的保费充足度下降;另一方面,费用率上升进一步侵蚀利润,保险公司经营面临较大挑战。
“174号文”正在推进实施,车险三期费改即将试点,监管机构再度出击,重拳整治市场乱象护航改革。监管机构对拼费用、传谣言等行为采取了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近日,四川省的部分保险机构受到重罚,当地保监局进一步强化监管举措,也是整个车险市场整治工作的一个侧影。
罚人又罚钱
尽管监管政策的要求很明确,但保险机构却普遍存在侥幸心理,采取拼杀费用等手段开展恶性竞争。
记者了解到,近日,针对部分数据指标偏离度较大的财险公司,保监会进驻总公司检查,并延伸检查四川省3家省级分公司。目前,保监会对相关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经送达,充分表明了治理车险乱象的态度和决心。
四川省保监局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发现,财险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是: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经营短视,侥幸心理,基础管理工作弱化;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套费情况严重,甚至涉及税务风险。
对此,四川省保监局决定采取多项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监管、阈值管理(明确对阈值管理的监控要求延长到2018年6月份),对问题严重的公司,将责令停止使用和销售对应产品。
同时,“暂停开展业务和取消高管任职,会作为监管的可选手段。”四川省保监局在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
记者了解到,上述问题较为严重的3家省分公司就受到了罚人且罚钱的处罚,显示了监管的高压态势。同时,在部分地区,保险公司承诺手续费不高于某一水平的做法还是较为常见,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落实情况并不一致。
针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四川省保监局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监管,包括强化技术管控,强制要求上传手续费比例到平台;推进“双录”工作;推进税务系统、交管系统的对接交互;强化阈值管理,分公司分区域定期通报;强化现场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监管机构对部分险企以拼费用为主的恶性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时,另一种形式的恶性竞争又开始了。据四川省一位业内人士转发给记者的微信,此次没有被处罚的部分保险机构开始借势营销,宣称监管机构要求被罚机构停止车险业务,“为避免您的爱车脱保,请于12月31号前在我司续保……”
对此,保监局以“特急文件”的形式发布的《关于防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风险的紧急通知》指出,部分公司及从业人员借机营销、以偏概全、诋毁宣传,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同时破坏了车险市场稳定。
《通知》要求,各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编撰、散播影响保险行业和金融稳定的负面信息,不得通过短信、微信、网络等途径散播该类信息,不得借此对同业机构进行恶意诋毁,不得扰乱市场秩序和盲目拼抢业务。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公司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各省级公司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和第一追责人,对本公司及从业人员的信息发布行为及引发的负面影响负直接管理责任,严格按照“174号文”要求逐一整改、自查自纠,彻底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多措力保降费目标
在限定综合成本率的情况下,部分险企的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如同跷跷板的两端,而为了争抢市场部分险企不惜抬高费用率,结果只能压低赔付率,从而有损消费者的理赔体验甚至有损他们的权益。
以四川省为例。从今年1-10月份的情况来看,四川省车险综合成本率为95.11%,综合费用率为38.36%,在全国排名处于中间位置。不过,综合费用率中的手续费率为24.52%,位居全国第三,同比提高3.63个百分点,高于全国5.47个百分点。
对此,四川省保监局在近期召开的车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明年行业车险综合费用率要控制在35%之内,综合成本率要控制在100%之内。也就是说综合费用率需要比今年前十个月的水平下降3.36个百分点。“特别严防2018年1月和一季度出现类似2017年1季度的反弹。”四川省保监局明确提出,为此,要求各财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简称“174号文”)要求,给下级机构下达切合实际的保费目标;各分公司要约束好下级机构,下降综合费用率。
为形成持续监管机制,四川省保监局同样以“特急文件”的形式要求当地财险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包括总公司对分公司下达的2018年车险业务任务和考核办法;省级分公司2018年分解落实到市州的车险业务计划和考核办法;省级分公司对据实列支经营管理费用、强化手续费核算管控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四川省保监局再次强调“174号文”相关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强化手续费核算管控,对于保险销售过程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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