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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修订挂牌条件 两年营收累计不低于1000万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9-06 2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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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转修订挂牌条件 两年营收累计不低于1000万)

9月6日下午,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公告》,对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若干修订,同时将之前发布的两个《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废止。

本次修订,股转系统对“营运记录”设置了具体的标准,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3000万元的除外;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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