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年前重组旧账仍在发酵 中水渔业被证监会认定虚假记载)
针对中水渔业此前的一笔重组案例引发的一系列风波,记者曾在此前的报道中有所提及,不过,目前来看,始于2014年年末的这项重组事件引发的问题仍在继续。
昨日晚间,中水渔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据北京证监局查证,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
2014年重组后遗症
中水渔业在2014年11月27日发布停牌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年12月2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以22000万元收购张福赐持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55%股权。2014年12月31日,新阳洲完成55%股权交割过户,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新阳洲2014年12月30日股东会以及2014年12月31日董事会决议,宗文峰、张光华、邓荣成、张福赐、张福庆任新阳洲董事会董事,其中宗文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福赐任新阳洲副董事长、总经理。
2015年1月至5月,中水渔业先后向新阳洲派驻财务、行政人员等工作人员。2015年3月,中水渔业委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新阳洲2015年度财务报表期初数据进行审计。
根据审计情况,新阳洲初步确认“2015年第一季度存货账实差异约5876.5万元,代收回预付账款约1535.9万元,无票的固定资产约780.6万元,无票的运输费用约24694万元”,账实不符金额总计约8439.9万元。中水渔业在编制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时,将上述账实不符金额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其他,同时,中水渔业在季报中将其他应收款增加的原因披露为“其他应收款期末较期初增加107.3%,主要是由于公司收购张福赐所持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55%股权,该公司本期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2015年4月至8月,新阳洲对相关账务进行自查核实,并逐步发现张福赐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2015年8月21日,张福赐在四份《2014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为约19885万元。上述其他应收款主要发生在2014年下半年。
公司及多名责任人被罚
中水渔业在编制2015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时,仍然延续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会计处理,由于中审亚太与新阳洲未能对最终的试算平衡表及调整分录达成一致意见,中审亚太最终没有出具审计报告。2015年9月,新阳洲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新阳洲2014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2015年9月25日,大信出具了对新阳洲2014年度的审计报告,在张福赐签字确认的四份《2014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基础上,经过审计调整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约18033万元。大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于2015年10月16日由中水渔业单独披露,上述其他应收款情况在中水渔业第三季度报告中也进行了披露。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张福赐偿还其他应收款约1190.5万元。
中水渔业不晚于2015年7月31日知悉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约为2.2亿元。2015年8月21日,吴冰秀将四份《2014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交给张福赐签字,并将确认书原件交给了新阳洲财务人员进行处理。在当时中水渔业已经向新阳洲派驻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出纳等多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中水渔业应当及时知悉签字情况。但在编制2015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时,中水渔业仅将2015年第一季度初步确认的新阳洲账实不符金额约8439.9万元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其他,与根据大信审计报告以及《张福赐还款说明》测算的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相比,相差约8402万元。因此,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金额少计约8402万元,占中水渔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披露净资产的9.97%。同时,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没有披露张福赐作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也没有披露新阳洲当时已陷入困境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不利情形。
鉴于此,北京证监局对中水渔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万元;对多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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