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外汇局6月2日消息,为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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