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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徒”泄露内幕信息 校园“股神”跌落神坛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2017-05-16 13: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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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原是某大学财经学院教授,多年来对证券投资多有研究,是公认的校园“股神”。由于工作和兴趣皆与证券投资相关,闲暇时林某常与陈某等昔日的学生相约登山,谈论股市、投资等信息,林陈二人也因此结下了亦师亦友的深厚情谊。2013年陈某作为C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成员,参与筹划Y公司与C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知悉了重组测算结果,成为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与林某保持着频繁的电话联系,向自己志同道合的老师泄露了Y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随后在Y公司股票停牌前,林某即利用其多位亲友账户集中交易Y公司股票,累计交易金额890余万元,短短几个交易日获利1470余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林某通过学生陈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系获取内幕信息,并在Y公司公告停牌前精准“潜入”大获不义之财,相比其他投资者而言可谓是“遥遥领先”,然而这个行为却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规定。爱徒陈某的一念之差,向恩师林某泄露了内幕信息,校园“股神”由此跌落神坛,师徒二人也因此陷入内幕交易的泥淖,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令人叹息。

林某、陈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万元。

林某作为大学财经学院的教授,本该利用专业知识教书育人,却因为一时贪念变成了内幕交易犯罪的阶下囚,陈某作为投资顾问机构的专业人员,知法犯法泄露内幕信息,也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污点。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对于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是不允许泄露或是利用来从事证券交易的。不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还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旦触及内幕交易行为都终将难逃法网。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捕鼠”技术的运用,即使内幕交易人员的“反侦察”能力再高明也难逃大数据系统的“火眼金睛”。若是因一念之差让自己和亲友卷入内幕交易等利益纠葛,只会坑了别人也害了自己。正所谓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广大投资者要牢筑思想防线,不轻信所谓“内幕消息”,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法利益的侵蚀,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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