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违规举牌西藏旅游 胡氏兄弟被证监会处罚)
安徽证监局近日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人胡彪、胡波兄弟因两年前违规举牌西藏旅游,日前被证监会处以共计90万元罚款。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彪、胡波为兄弟关系,分别出生于1971年3月5日及1973年1月5日,均居住在四川省,胡波账户全权委托胡彪操作,并代为决策。
经查明,胡彪利用其自有的招商证券信用户、浙商证券账户及控制的胡波招商证券信用户(以下简称“胡彪”账户组)自2015年3月30日开始交易“西藏旅游”,截至2015年7月14日,“胡彪”账户组累计持有“西藏旅游”585.81万股,占总股本的3.10%。2015年7月15日,“胡彪”账户组累计买入“西藏旅游”1227.89万股,占总股本的6.49%。截至2015年7月15日,“胡彪”账户组累计持有“西藏旅游”1813.70万股,占总股本的9.59%。
2015年7月15日收盘后,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电话通知上市公司西藏旅游,其通过上交所集中交易累计购入“西藏旅游”股票1813.7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59%。2015年7月16日,西藏旅游发布《关于相关股东在二级市场增持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7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波及胡彪通过上市公司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据调查,胡波、胡彪账户购入“西藏旅游”股票的资金均属于各自所有。胡彪、胡波均承认二人在购买“西藏旅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胡彪及胡波通过上市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7月28日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材料表明胡彪及胡波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安徽证监局认为,胡彪、胡波在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并在报告期限内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行为,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构成违规增持行为,依此决定对胡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对胡波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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