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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借壳后遭维权 首告方同意调解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矫月 2017-05-08 1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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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国信借壳后遭维权 首告方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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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信托借壳*ST舜船并更名为江苏国信之后,公司同时也承接了原*ST舜船投资者的维权。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维权律师许峰处获知,公司与维权投资者双方在开庭结束后同意调解。

“目前只是双方同意调解,但还没有具体调解方案,尚不确定是否能够通过调解解决问题。”许峰向记者表示:“后续我们打算继续提交其他投资者的起诉材料立案。”

江苏国信借壳后遭维权投诉

回顾更名前的*ST舜船,公司曾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于2015年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后,2016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ST舜船及其时任独立董事等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罚,其中对*ST舜船处以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查明:1、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之间构成关联关系;2、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之间存在关联交易;3、舜天船舶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实等问题。其中舜天船舶的两年财务舞弊行为虚增利润数千万元”。

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开始时间为2013年年报披露日,即为2014年4月11日。对此,维权律师许峰向记者表示:“在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29日前买入公司股票,并且在2015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

据记者了解,在上述时间段内,公司股价曾有多次波动。更有投资者曾于2015年表示亏了几十万元。但也有投资者对维权一事表示难以相信。

对此,许峰律师表示:“维权投资者只需要准备对账单等证据,并按照律师要求准备一套委托材料,如果不获赔是没有任何费用的。”“获赔之后根据双方约定,风险代理收取一定费用,而这个费用是在获赔基础上抽取的,大头永远是投资者的。”许峰律师如是说。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3月3日晚间,公司称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王婧臣和林然红均对*ST舜船股票进行了投资,2016年10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ST舜船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二人根据该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认为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公司股票遭受损失。王婧臣请求判令舜天船舶赔偿其经济损失1.53万元;林然红请求判令舜天船舶赔偿其经济损失3.13万元。

从上述公告来看,这是公司首次接到投资者的维权投诉,而鉴于双方都同意调解,因此,该案件的后续发展结果尚无定论。

双方同意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来自投资者的首次诉讼,因借壳*ST舜船上市并于2017年4月份更名的江苏国信将因此承担来自原*ST舜船投资者的维权。

“虽然上市公司名称以及股票简称、控股股东都改变了,但其实违规主体的法人资格并没有发生变化,之前舜天船舶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都由现在的江苏国信承担。”维权律师许峰向记者举例称,类似案例如超日太阳破产重整后更名为协鑫集成、夏新电子破产重整后更名为象屿股份,都有过胜诉先例。

据了解,舜天船舶更名为江苏国信后,转型成为金融、能源双主业的新的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显示,公司2016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68.15亿元,同比增长8.9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8亿元,同比增长142.93%。

据许峰律师介绍,公司一方和起诉投资者一方目前都在庭后表示同意和解,不过目前还没有调解方案,至于赔偿金额还无法确定,需要双方谈判确定才行。

“目前,我们只能暂时继续推进该案,继续立案。”许峰律师向记者表示,目前律师所已收到来自10个投资者的起诉资料,打算先立案再看后续发展。

事实上,在此次维权中,投资者除了可以向公司维权外,还可以起诉被处罚的高管并向其索赔。

对于原*ST舜船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在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之外;还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军民、曹春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玖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魏庆文、洪兴华、翁俊、姜志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倪炜、李心合、徐光华、叶树理、许苏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许峰律师向记者表示:“上述被处罚的高管均可作为被告被投资者起诉,这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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