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恒大将投票表决权委托给深铁,万科事件中的各方力量,也将重心转移到了公司董事会换届这一重要事项上。
据悉,现任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包括王石、郁亮等11名董事的三年任期,已于2017年3月27日正式结束。按照以往惯例,万科在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中,就将确认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日期。但不久前的董事会并未提及董事改选与股东大会日期。
而由于万科同时在深圳和香港上市,根据港交所规定,召开股东大会需至少提前45个工作日通知召集,这意味着即便万科现在提出了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那么至少也要到5月中旬才能召开。
至于万科董事延期换届的原因,有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此前的“股权之争”,万科的股东结构变化很大,从第一大股东宝能迟迟未表态看,万科董事会席位的博弈仍在继续。“目前股份变动的可能性不大了,但在董事会席位层面,宝能肯定有想法”。实际上,万科管理层对此也并不否认。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万科董事会延期换届,有小股东起诉万科,要求法院判决万科在7日内启动董事会换届,并于45日内完成程序。
对此,多位法律界人士均认为,万科股东诉请判决限期进行董事换届,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金宸林律师和汪涌律师表示,董事任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职并不违反法律,由其组成的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属有效,但前提是新改选的董事还未就任。而在此期间若公司或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其救济途径与正常履职的董事会期间并无二致。
延期换届背后
博弈董事席位
实际上,对于万科董事延期换届的原因,近段时间也是猜测不断。这其中,有人指出,深铁和恒大持有的万科股份时间不长,还不具备董事提名权,延期换届是为了给他们争取时间。
根据万科的公司章程,连续180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才有权利提名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而深铁是2017年1月中旬左右受让华润的股权,因此今年7月中旬之前,深圳地铁不能正常行使推荐董事的权利。
对此,有分析师表示,“万科的章程确实有180天的规定,但是公司的章程也规定,原董事也有提名权,目前董事会中,7名非独立董事中万科管理层3人,华润3人,平安1人,而从华润出售股权给深铁看,华润的董事肯定会提名深铁方面认可的人选,所以管理层根本不用等深铁具备提名权”。
至于表决权,则要看举行股东大会前几天的持股情况。例如2016年6月27日,万科举行的股东大会,有参与和投票权的股权为截至2016年6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A股股东,H股的截至日期则是5月27日。这也意味着,深铁的投票权(包括恒大委托部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显然,万科董事会的延期换届,和深铁是否拥有提名权并未太多关系。“目前来看,延期换届的唯一原因就是各方对于董事人选的内部博弈没有达成平衡,这种情况下强行启动换届,虽然不会造成延期,但对公司未来几年的发展并不一定是好事,很可能导致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出现持续数年的争斗,这也是中小股东不愿意看到的。”有行业分析师称,“最好还是几方能彻底沟通好,这样也最符合公司利益。而且延期换届在A股公司中其实是很普遍的事”。
有分析人士指出,根据万科董事会选举实行的“累积投票制”计算,在深铁成为万科表决权比例(29.38%)最高的股东后,其与管理层最多可获得5个非独董席位,如果安邦再获得一席,那么剩下的一个非独董席位,即便被宝能占据,对管理层来说影响也不大,公司发展仍可按照原计划进行。不过,鉴于宝能持股超过25%,因此其获得2个非独董席位的可能性很大,而这足以改变董事会的格局,影响整个公司的战略决策,这显然不是万科管理层希望看到的。
多位律师均表示
延期换届不违法
相比于市场人士更多的关注于延期换届的原因,有小股东则认为,万科董事会未按期换届属于违法行为。目前,广东佛山律师曹洪林已经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万科在7日内启动董事会换届,并于45日内完成程序。
实际上,对于董事延期换届的问题,万科管理层在3月27日的业绩会上表示,目前换届方案正在积极酝酿之中,一旦成熟将立即启动换届;同时,根据公司法第45条,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以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职务;此外,本届董事会在改选前继续履职,是董事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对全体股东负责任的表现,董事会依法履职做出的决议有效。
而对于万科董事会未按期换届属于违法行为,多位行业律师也均明确表示,万科股东诉请判决限期进行董事换届,没有法律依据,并不认可。
盈科律师事务所肖强律师指出,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情况屡见不鲜,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至今仅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就有近150家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自2017年1月份起亦有近40家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
肖强认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改选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且应以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及有利于公司经营稳定为原则谨慎进行。对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公司董事会未及时换届的情形,若支持股东任意诉请法院强制换届,不仅可能严重干扰上市公司的经营,也会影响裁判文书的权威、造成本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无谓浪费。
同时,肖强称,万科股东以万科公司为被告,与其引用的法律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迟延换届也不必然构成对股东权利的侵害;即便不认可公司董事会迟延换届,还可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救济途径来解决;此外,万科股东诉请判决限期进行董事换届,没有法律依据;而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原董事仍应依法履行董事职权”。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茂元律师和陈利民律师也指出,在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情形下,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定了原董事继续履行职责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公司因董事不能履职导致董事会而难以形成相关决策,陷入无法正常经营运转的困境。因此,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下,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由该等延期履职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也并不因此存在效力瑕疵。
有业内人士称,A股历史上最有名的类似案例(董事延期换届)来自于民生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原董事在改选董事未就任前继续履职近两年之久。因此,延期换届时原董事继续履职也是符合现实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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