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证券要闻 - 正文

大资管统一监管标准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迈出一大步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7-03-14 09:03:4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大资管统一监管标准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迈出一大步)

统一资产管理类业务的监管标准,能制止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差异进行监管套利,还能避免因监管标准不同造成的市场不公平竞争。未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进一步制定具体细则,与大资管统一监管新规相对应。

自2015年场外融资加杠杆引起A股剧烈波动后,加强金融混合经营的风险防范就逐渐成为监管共识。“三会合一”的说法去年一度十分热闹,虽未正式得到证实,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再度成为今年两会的热议话题。

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资管统一监管标准新规,虽仍属于征求意见稿,但这个纲领性文件覆盖了原证监会管辖的券商资管、信托产品、公募基金,以及银监会管辖的银行理财产品、保监会管辖的保险产品,被视为“一行三会”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上的一次试验。

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两年多以前就成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如今“一行三会”及外汇局在资管的统一监管上初步达成一致,未来可能会进一步细化。

避免因标准不一的

监管套利

近几年,资产管理行业早已形成混业经营的大资管竞争格局。从银信合作到银证合作,银行类信贷资金出表,借道信托计划或券商产品投向房地产;公募牌照申请对私募机构开放,券商资管、保险、私募公司等都可以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牌照;信托公司发行证券投资类产品,券商资管与公募基金展开对银行委外资金的争夺,等等,这些都表明,金融机构早已在资产管理领域形成混业经营。

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仍是按机构类型进行监管,难以适应混业经营趋势下的监管要求,甚至因各类机构的资管产品标准不同而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

周小川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表示,资管行业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理财产品市场上标准差距太大、套利机会太多、投机性过强等混乱问题;二是监管之间通气不够,对市场总体观察和风险把握还不够好;三是有一些资产管理产品嵌套运行,来回在金融系统里转。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央行最新发布的统一资管监管标准的新规,被认为是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对大资管市场产生影响的纲领性文件。不过,除杠杆比例限制、投资集中度限制、风险准备金要求外,其他相关内容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就主张,金融监管的思路应从以往的机构监管转变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在资产管理领域,金融机构做了某项业务,就应该按照业务本质去接受监管。她同时认为,最典型的混业交叉经营就是大资本市场的资产管理,按法律程序交由证监会监管比较好。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表示,统一资产管理类业务的监管标准,有利于严防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从长远看,对推动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可持续发展,以及整个金融体系改革与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

邓智毅重点强调的就是新规可以有效防控风险,既能制止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不一致进行监管套利,还能避免因监管标准不同造成的市场不公平竞争。

防止资金借道脱实向虚

新任银监会主席郭树清曾表示,资产管理行业由于监管主体和法律规章不一致,确实出现了一些混乱,导致资金脱实向虚。

央行的指导意见规定统一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际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这与证监会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处,即通过净资本约束来限制券商通道业务的发展,而当时被认为是信托不在此列。目前,券商资管规模约有70%~80%是通道业务,基本上承接了银行的类信贷投资业务。

征求意见稿统一将券商、信托等都包括在内,不过又开了一个口子,那就是金融机构通过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名实相符的,不受上述资本约束条款的限制。

事实上,这份指导意见对非标的监管思路基本沿袭了银监会的标准,而证监会原本就禁止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产品投资非标,成为影子银行。

指导意见还统一了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结构化产品、优先份额/劣后份额的杠杆倍数分别为固收类3倍、股票类1倍、其他类2倍。对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对总资产/净资产设定140%和200%的限制。

“这就是为了支持实体经济。”邓智毅对记者表示,统一资管监管标准有利于稳步推进金融去杠杆,防止资金“空转”和“脱实向虚”,使资管回归本质,紧扣“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主动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三会将制定具体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统一资管监管标准虽然被视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但毕竟是在不改变整个金融领域机构监管的现状下,通过“一行三会”的协调来进行的,所以最终需要寻找既不违背现有法律,又能兼顾各机构差异化发展需要的规定。

指导意见中仍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比如控制风险集中度的“双十限制”,即单只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净资产的10%(私募产品除外);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总市值的10%。

在此之前,除了公募基金以外的产品没有10%的限制,这意味着单个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也不能超过基金规模的10%,也就是不能投资定制公募基金。

吴晓灵对记者表示:“银行的很多理财产品持有人都超过了200人,某种意义上也属于公募基金,如此也应参照公募的监管标准。”

未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还将进一步制定具体细则。全国人大代表、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监会将出台银行理财产品的新办法,与大资管统一监管新规相对应。至于如何配合协调,目前还在研究修改中。银监会副主席曹宇也表示,理财产品新规需待指导意见的正式稿出台,而理财新规要求会更高,因为统一监管指导意见是最低标准。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则表示,“一行三会”和有关机构制定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办法,这是中国金融市场防范风险、健康发展必须要做的一件大事,证监会正积极配合。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监管框架的统一设计。整个资管业务有共同的规律,统一的监管标准非常有必要。

邓智毅表示,统一资管的监管标准还应充分考虑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遵循各自发展规律,保持我国金融生态的多样性。他建议在消除监管套利前提下,对善意的金融合作保持适当宽容,以实现资源互补优化配置。应适当设置缓冲期,减少市场波动。同时应依法规范非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平台开展的资产管理活动。

周小川日前也表示,这个新规绝不是一劳永逸的,因为市场不断变化,可能还会进一步细化。未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将朝着这个方向继续努力,而且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还可能提高到更有效的层次。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