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交所发布指引规范创业板LED、医疗器械公司信披行为)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医疗器械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从事医疗器械业务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医疗器械项目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情况,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处于注册申请中的医疗器械名称、注册分类、临床用途、注册所处的阶段、进展情况、是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申报创新医疗器械;二是已获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名称、注册分类、临床用途、注册证有效期,并注明是否为报告期内新注册、变更注册或者注册证失效;三是本报告期末及去年同期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数量,以及报告期内的新增与失效数量;四是本报告期及去年同期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主要医疗器械产品类别的名称、生产或者采购金额、销售收入及毛利率;五是公司采取的生产和采购模式,以及不同模式下的生产和采购金额;六是公司采取的销售模式,以及不同模式下的销售收入及毛利率;七是上市公司采取特定商业模式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医院合作共建大型医疗设备、体外诊断试剂与仪器闭环销售、设备投放耗材盈利、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与医院收费分成等,应当详细说明该商业模式的特征。
另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明确对医疗器械研发、临床试验和注册过程中所产生费用的会计政策并予以披露,明确在不同销售模式下对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政策并予以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上市公司 LED 产业链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从事 LED 产业链相关业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深交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 LED 产业链相关业务的,视同上市公司从事 LED 产业链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从事 LED 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充分披露行业基本情况和公司业务模式,包括: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含非上市公司)的名称、基本情况;公司目前所处 LED 产业链的位置、业务模式、市场地位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核心竞争力分析、报告期内行业或者公司应用技术的重大创新变化等。如有引用第三方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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