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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有章可循 证监会将出台支持措施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2017-02-03 08: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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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区域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有章可循 证监会将研究出台支持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1月26日出台《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制度安排。

作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纲领性文件,《通知》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内、私募市场的定位,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要求运营机构“一地一家”,发行或者转让的证券仅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不得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同时也对合格投资者制度、交易方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将对各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形成约束和指导,并很大程度上解决各地区域性市场重复建设,以及运营规范、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有利于推动其实现规范发展,防范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发展有了纲领性文件

《通知》作为纲领性文件,确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总体原则,即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同时,也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包括市场定位、监管体制、运营机构、监管底线、合格投资者制度、信息系统、区域管理、支持措施等在内各项制度安排。

2008年以来,各地陆续批设了一批区域性股权市场。统计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除云南外其他省市均已设立),挂牌企业1.74万家,展示企业5.94万家。2016年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实现融资2871亿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运作、增强金融服务普惠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但也存在法律地位不明晰、监管责任未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易酿成金融风险。

事实上,近年来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一直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1年1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2012年7月国办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内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运行的底线要求。2012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的角度,对区域性股权市场间接提出了规范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制定原则与上述文件一脉相承,此后,《通知》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统一的纲领性文件,将对各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形成约束和指导,有利于其实现规范发展。

定位明确 避免监管悬空

根据《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于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就此定位,邓舸表示,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内、私募市场的定位,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门槛相对较低、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的资本市场服务,也有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动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

而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作用,弥补现有公开市场的不足,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形成错位发展、有序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于私募市场,即依法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时,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证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转让时,证券持有人累计也不得超过200人。

与此同时,《通知》还对证券发行方式、交易间隔时间、证券登记过户提出基本要求,以确保私募证券的发行和转让符合规定、抑制市场投机炒作,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和非法集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内”定位的基础上,《通知》特别强调“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

就此,邓舸表示,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区域性股权市场跨区域经营冲动强烈,个别市场已形成跨区域经营甚至向全国覆盖的格局。跨区域经营导致监管责任主体不明,容易出现违规运作甚至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集资的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实践中已发现有少数跨区域挂牌企业涉嫌从事非法活动。

“上述规定与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监管体制是相适应的,有利于防止因市场覆盖范围与监管覆盖范围不一致带来的监管悬空问题,也有利于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围绕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邓舸说。

按照《通知》要求,《通知》发布前异地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已经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挂牌转让的,将限期清理。

划定合格投资者门槛 不得发行私募债

《通知》除对区域性市场发展提出原则性要求外,还明确了一地一家运营机构要求,明确了可发行转让的证券品种范围、划定了合格投资者门槛。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各地区域性市场重复建设,以及运营规范、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防范由此引发的风险。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一般称为“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按照新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省级人民政府须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向证监会备案,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已设立两家(含)以上的,须明确时间表,推动整合为一家。

邓舸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不是完全竞争性的市场主体,目前少数省市设立了多家运营机构,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也容易引发恶性竞争,甚至酿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通知》明确运营机构名单的管理要求,有利于遏制部分地方新设冲动,整合资源办好区域性股权市场。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品种上,《通知》要求仅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且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

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股权融资和转让服务之外,也在探索开展私募债的发行和转让服务,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业务及监管规则,不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在操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变相突破私募发行界限、投资者适当性未有效落实、跨区域发行等不规范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通知》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体现了在规范中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用意,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立足基本定位,集中精力开展股权融资和转让业务。”邓舸说。

根据《通知》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须停止除股票、可转债之外的其他证券(如私募债等证券)的发行和转让。存量私募债须到期兑付了结。

邓舸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结合市场发展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其他证券服务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论证,条件成熟后按程序推出。

此外,《通知》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出自然人投资者资产50万元的基本条件,要求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事实上,大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都已建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但差异较大,一些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过低,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邓舸表示,《通知》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将有利于政策的统一性,可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区域性股权市场应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通知》明确的最低标准。

将研究出台支持措施

按照《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的职责划定为制定规则、指导培训、监督检查。

与此同时,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事物,还面临一些政策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影响了其功能发挥,《通知》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邓舸介绍称,根据《通知》要求,证监会主要承担以下三项职责:制定实施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即《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此外,据了解,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出台下列支持措施:一是推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合作对接机制,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试点工作;二是支持证券公司参控股运营机构,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活动,督促引导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投融资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是支持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壮大合格投资者队伍。四是支持运营机构以特别会员方式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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