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中集集团于10月20日收到了深交所的监管函。
深交所最新发布的监管函显示,经查,中集集团子公司中集安瑞科于2015年12月21日与拟收购标的公司南通太平洋、南通太平洋的大股东签订了财务资助框架协议,约定由中集安瑞科向南通太平洋提供贷款及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15亿元。中集安瑞科于2016年6月1日向交易对方发函终止收购协议,并要求终止相应的财务资助和担保协议。截至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中集安瑞科给南通太平洋的实际贷款余额为4.82亿元,以银行存款为南通太平洋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亿元。然而,上市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查明,由于相关款项的可回收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集安瑞科于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就相应的预付款、贷款以及担保计提了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合计约12.1亿元,导致公司2016年半年度业绩亏损,公司方才于2016年7月15日以业绩预告的形式披露了上述相关信息。
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基于此,深交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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