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其中,将一个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数量上限调整为3户,指南第2.1.2条修订为:“一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一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B股账户。”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一个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数量上限调整为3户,指南第2.1.2条修订为:“一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一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B股账户。”
对于2016年10月15日前自然人及普通机构投资者已开立的3户以上(不含3户,下同)同类证券账户,符合实名制开立及使用管理要求,且确有实际使用需要的,投资者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对于长期不使用的3户以上多开账户,我公司将依规纳入休眠账户管理。
二、补充了机构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证照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相关内容。删除了第2.2.5条和第2.2.6条要求机构办理业务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内容。增加了第2.2.8条,明确机构使用旧版营业执照申请开户时,开户代理机构需要履行的审核责任。在第4.2.1条中,增加了关于机构申请变更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在第12.2.1条中,规定“投资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在附录4补充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录入规范。
三、修订了第2.3.1条,补充了《开户申请表》填写要求,规定“对于一码通证券账户记载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内容不完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四、在第2.3.3条和2.5.4条分别增加了关于开户代理机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要点和申报合伙企业信息的要求。
五、在第4.4.5条中补充了港澳居民办理账户国籍变更无需提供公证认证材料的情况,规定“对于港澳投资者提供的申请文件包含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单程出境定居证明材料的,如材料已列明投资者身份证号码、港澳身份证、港澳通行证三个号码的,可据此证明投资者为同一人,无需投资者再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六、修订后的《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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