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应符合相关财务标准、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等。二是注册资本实施托管。机构应该在资金雄厚、管理规范、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进行托管,同时,细化动用条件,规范使用方式。三是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并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足额性、有效性和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退保或降低保障水平。四是商业模式合理可行,机构要全面评估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合理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规划发展规划、风险管理计划等。五是公司治理完善到位。机构要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规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六是风险测试符合要求。对机构进行风险测试,综合考察机构、股东以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便是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全面评估其风险状况。
保监会中介部处长龙翔表示:“《通知》是按照’简政放权、以管促放’、’严把关口、守住底线’的原则制定的,虽然会管但不会管死,将通过严格前端准入为后端过程管理夯实基础,在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有序投资、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提升机构风险承担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作用。
此外,龙翔指出,保监会以及各保监局会按照法律以及《通知》的要求审核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支持合格的申请人有序进入市场。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不予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还将做好配套政策制定、跟踪总结等相关工作,确保《通知》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