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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证券简称变更指引实施 上市公司不得任性更名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6-10-10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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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脱离实际“任性更名”可能已经行不通了。今日(10月10日),上交所《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正式实施。

《指引》对公司变更证券简称提出相应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未变更企业全称、未调整经营范围或未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证券简称;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新业务,但相关业务尚未取得营业收入的,公司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若公司不符合变更条件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而在其充分说明理由前,上交所将不予办理其更名事项。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证券简称的外部性强、市场影响较大,《指引》着重从信息披露角度,就变更证券简称的内容与形式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性要求。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的原则性要求:含义清晰、指向明确,不得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具有明显辨识度,不与已有证券简称过度相似;不得使用过于概括、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不得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等不当情形。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证券简称应当基于公司自身经营发展实际需求,不能出于投机炒作、不当市值管理等不法目的,或者单纯为了变更而变更。证券简称除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更重要的是,能反映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或品牌等与自身经营特点有关的要素,向投资者揭示公司的实际情况或核心价值。

同时,就“三无式”更名等现象,《指引》也做出了针对性规定:上市公司未变更企业全称、未调整经营范围或未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证券简称。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

而对于上市公司因转型引发的更名,《指引》视新业务的规模做出了区分。《指引》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开展新业务,但相关业务尚未取得营业收入的,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已取得营业收入,但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确有必要使用的,应当充分披露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并提示相关风险。

总体来看,《指引》原则上并未限制上市公司更名的权利,但其重点在于对目前较为常见的贴合市场热点等动机不纯的更名行为施加了更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体现了“放”与“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即交易所今后对公司变更证券简称的监管,主要侧重于信息披露。

另外,《指引》对不符合要求的更名行为制定了多项监管措施。对于明显不符合规则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说明理由,在上市公司充分说明理由前,可以不予办理(更名事项)。

同时,对于市场反应强烈、提出质疑的更名事项,交易所将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向市场和投资者充分说明更名的主要情况和理由,避免投资者产生误解,抑制投机炒作。因简称变更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交所还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时启动核查。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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