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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联合天津证监局出台意见 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胡焱 2016-09-29 15: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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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讯 为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在预防和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于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作出制度安排。

《意见》规定了四种调解方式。一是自行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向证券期货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诉前调解。二是委派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诉前调解建议,委派证券期货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三是委托调解,人民法院立案后,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给证券期货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出具委托调解函。四是特邀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必要时可以邀请证券期货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或者有关专家协助调解及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意见》细化了司法确认流程。自行调解和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经证券期货行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其中委派调解的,也可以向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出具调解书。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创设了四项工作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双方以联席会议形式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邀请证券期货行业调解组织等参加。二是风险预警制度,双方及时反馈行业风险、监管方面的问题、可能引发诉讼的重大矛盾纠纷,共同构建完善的证券期货纠纷风险排查和预警机制。三是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资料。四是培训研讨制度,互相派员参加业务培训,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合组成调研组等方式,共同探讨解决思路和对策。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了试点法院名单。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试点调解组织将在人民法院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发挥试点地区自律组织的作用,为建立和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做好各项工作,为投资者依法提供便捷、专业、高效的服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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