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暂停牌后,中核钛白今日发布公告将其与骄龙资管之间的投资合作进行了解释说明。
在中核钛白该份澄清公告中,公司表示由其以劣后级身份参与投资的金星一号资管计划自2015年11月2日成立以来从未交易过中核钛白股票。事实上,本报《庄股广汽》一文中也并未提及金星一号买卖中核钛白股票事宜,而是揭示了其背后的“异象”,即骄龙资管两大创始人股东以及骄龙资管旗下的浦江之星资管计划,在最近一年半时间内先后对中核钛白的股份进行了大规模的买卖操作。与此同时,中核钛白则在去年11月通过金星一号资管计划进行杠杆式投资,并聘请骄龙资管为投资顾问。
在最新公告中,中核钛白还主动披露了资管合同的具体条款。记者注意到,其中有关“资产委托人的义务”的表述中,明确提及要承担资产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投资顾问建议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与此同时,中核钛白也在公告中强调,公司在金星一号资管计划实际运营中不拥有投资决策权,对金星一号资管计划的各项投资决策无实际控制权。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层与骄龙资管及其相关方“均无关联关系或除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其他上市公司大多通过投资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追求稳定、低风险收益的背景下,中核钛白以上市公司名义,掏出3亿元资金且加杠杆配资的前提下,将相关资金全权交由与其“无任何关系”的骄龙资管打理,进行如此高风险的投资是否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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