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000752)8月16日晚间公告,公司股东马淑芬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马淑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1 号。《决定》指出,马淑芬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在未履行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条件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398,901股,致使持有的西藏发展股份达到 13,588,801 股,持股比例从 5.0007%增至 5.151%。上述收购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证监局表示,现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马淑芬予以警示,并提醒其作为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买卖股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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