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康达尔(000048)年度股东大会上诞生的“三胞胎”表决结果,深交所日前曾下发关注函,问询相关法律、法规依据。8月9日晚间,康达尔披露回复函,认为京基集团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存在效力瑕疵,故按照民法原则中“效力待定”的情况予以处理,据此给出了三个版本的投票结果。
有律师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效力待定”作为法律术语,并不存在于《公司法》中。康达尔此举涉嫌变相剥夺京基集团股东权利,可能会激起京基集团进行诉讼,同时建议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此事发表明确意见。
康达尔:
京基表决权存在效力瑕疵
2016年7月31日晚间,康达尔公布2015年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因康达尔董事会对京基集团表决权存在疑问,该投票结果出现了三个版本。分别是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京基集团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京基集团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其中,如按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则10项议案中8项未通过。
这一罕见的“三胞胎”表决结果,引发市场关注。8月1日晚间,深交所下发关注函,问询康达尔披露的三种不同情形下的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其法律顾问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
昨日晚间,康达尔披露回复函。在回复函中,康达尔再次强调,京基集团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操纵股价、内幕交易及违规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出京基集团的收购行为将导致公司股价的非正常波动,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在监管部门未对上述行为作出明确认定前,轻率认定京基集团的表决权系无效或有效均有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异动。
此外,康达尔表示,深交所于2016年7月4日发出的《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亦指出京基集团存在违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故而,虽然监管部门尚未对京基的信披问题做出处罚措施,但康达尔认为“不可否认的,京基集团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目前存在效力瑕疵”,并引用民法原理中的“效力待定”情形处理其表决权,据此给出了三个版本的投票结果。
律师:《公司法》不存在效力待定概念
对于康达尔的这份回复函,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以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他们均表示,康达尔此举涉嫌变相剥夺股东权利,京基集团有权利起诉要求确认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建议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此事发表明确意见。
宋一欣律师认为,引用民法原理在公司治理领域作出决策的行为并没有问题,但是“效力待定”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并不存在于《公司法》中。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条文发现,“效力待定”是一个民事法律术语,往往仅适用于存在第三方代订合同的交易情境。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臧小丽律师解释称,京基集团只要拥有康达尔的股份,就合法拥有对康达尔的表决权。在这个案例中,“京基集团用属于自己的股权进行表决,是在合法行使股东表决权。即便在其购买过程中存在瑕疵,也需要得到法院确认才能判定购买行为无效。在现有情形下,康达尔上述行为涉嫌变相剥夺股东权利”。
事实上,6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判决此前由康达尔董事会做出的包括“限制京基集团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在内的多项决议无效。不过,7月29日,康达尔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判决由于处于15天的上诉期内并没有最后生效。且康达尔对上述判决并不认同,表示公司将就上述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宋一欣律师同时表示,希望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彻查此事,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