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对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隋继广、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连增予以监管关注。
据了解,2016年5月6日,*ST黑化(600179)发布《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司被债权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涉案金额达1.86亿元,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6%,属于应披露信息。经核实,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4月18日分别签收了法院相关立案文件,公司时任董事长隋继广于2016年4月23日即已知悉该诉讼相关情况。但是,*ST黑化直至5月6日才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另外,2015年11月27日,就公司相关非金融债务处理情况,*ST黑化披露的《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及附件的回复说明》(以下简称“《回复说明》”)显示,截止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已清偿或已取得债权人同意的非金融债务占比82.11%,剩余17.89%的非金融债务中,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债务转让的声明或主张。
经进一步核实,2015年5月21日,*ST黑化业务往来单位齐齐哈尔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德气体”)向公司出具书面函件,对*ST黑化与其签订的投资建厂供气合同的相关债务处理事项提出了异议。但是,*ST黑化并未在此后对外公告的《回复说明》中披露盈德气体的异议情况,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综上,*ST黑化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相关债权人异议情况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1.1.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隋继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知悉重大诉讼事项时,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连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也未能勤勉尽责。两人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ST黑化及时任董事长隋继广、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连增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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